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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下)

  

  汤维建:如果前面两个主体都不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该是实行公共利益最后的一道屏障。他有权提起民事公诉,也就是民事公益诉讼。但如果是个人或者社会团体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就不能叫公诉,因为他们仍然是属于私权利范围。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利,是从对社会一般利益监督的角色出发的。


  

  主持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制度和法律规定,那么实际操作往往于法无据,你认为诉权入宪有什么好处呢?


  

  汤维建:现在诉权入宪是因为提起公益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没有公益诉讼法或者公共利益保护法。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受到了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权益可以扩大为公共利益。我在提案中是这么建议的,分成两个条款。一个条款是对公益一般诉讼的保护,也就是公民只要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包括权利和利益),他们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保护。法院必须给予保护,这是一般性的诉权的条款。


  

  汤维建:另一方面的规定是公益诉权。公民认为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直接针对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国家利益也是人人有责的,国家利益缺位保护公民也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这个可以作为诉权特别条款在宪法当中予以规定。公民可以根据宪法提起公益诉讼,所以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提起公益诉讼在程序上有那些规定需要加以制订?这是具体技术方面的问题,而且是比较好解决的。


  

  主持人:你刚才谈了这次提案的具体条文,那么提案关于诉权入宪涉及几条呢?


  

  汤维建:除了刚才这两个条款之外,还有一些保障性的条款。第一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保障公民行使诉权。因为法院保障公民诉权行使,这是法院份内的义务,但是法院保障诉权是不可靠的,因为审判权作为公权利容易损害公民诉权。审判权是强制性的权利,公民诉权是弱势权利,他需要保护。这时候需要检察院的介入,对公民诉权进行倾斜式保护,避免法院的审判权侵犯公民的诉求。


  

  主持人:这跟现代检察机关的抗诉行为有什么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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