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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下)

  

  主持人:就是提高违法成本。


  

  汤维建:比如诚信诉讼,诉讼当中要有诚信原则配套,提起诉讼要落实,不能伪造证据。至于权益大小是另外一个问题,你要在真诚的基础上进行诉讼,这就是对滥用诉讼的一种制约,一种制衡。如果滥用诉讼,轻者罚款甚至拘留,重者构成犯罪。


  

  主持人: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汤维建:目前实践当中也有一些争议。要看具备什么情节,严重到什么程度构成犯罪,这个不是很明朗,有待于立法完善。诉权的滥用在各个国家不同程度都有,诉权本身并不发达,它也可能滥用,诉权发达以后滥用也是在预料之中。现在诉权宪法化的诉愿是最为强劲的,是我们时代的一个主流。现在有一种思潮,尤其在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被唤醒。我们在法律制度制定视角上要更多的从如何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进行。当然与此同时也要有配套措施,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对滥用诉权的制裁,这也是在实践过程当中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主持人:诉权入宪跟公益诉讼有什么关系吗?


  

  汤维建:诉权入宪提出一个概念叫诉的利益。只要我有利益就有诉权,公共利益也是一种利益,比如环境污染。北京污染了上海人就没有利益了吗?他也有利益。再有垄断,上海有垄断性纠纷北京的秩序也会受到影响,只是利益的连带关系不可能强化。所以私权的公益化,公权的公共利益私利化,这是两个发展趋势。公共利益人人有责,同时也人人有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民可以通过宪法提起。


  

  汤维建:公益诉讼在程序上要考虑到两个机制。一个机制是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另外是有社会团体可以借助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多元化的。程序上首先要考虑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是宪法授权的表现。实体法往往都是类型化的,实体法产生的权利概念叫厉害关系人,只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人才享有实体法中的诉讼。不是实体法中的直接厉害关系人而是公共利益,当事人就要根据宪法诉权的概念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依据也可以在宪法诉权当中找到,作为依据。从程序上讲认为这三者之间应该有层层递进的关系。首先个人是有绝对权利提起公益诉讼的,如果个人不提起公益诉讼社会团体也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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