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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上)

  

  主持人:实体法是把权利落实到具体保护中的措施。


  

  汤维建:这里面是有距离的,关键是我们考虑对权利保护在什么层面上?原来我们习惯于实体法,停留于实体法的层面给予保护,完全以实体法满足为绝对的标准。宪法对立法者有用,给予具体的法律依据。比如婚姻法是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也是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宪法在现实生活当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宪法的重要作用借助了一个工具就是诉权。宪法提供给人们很多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权利以人权作为最高的范畴。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利益冲突,只要当事人感到在纠纷当中有利益可诉,他就有权利需要保障,这符合他的利益诉求,是符合宪法精神的,请求国家通过公正的审判给予保护。


  

  汤维建:这个过程一方面要尊重或者听取法院的意见和看法,但是更重要的是什么呢?是接受社会的检验,也就是当事人提出一种权利的诉愿。通过诉求的形式纳入诉讼轨道,通过社会化的过程,通过公民尽可能多的参与,经过公平的论战,法律的对话最后确定利益的诉求是不是符合宪法精神?是不是值得给予司法保护?这个答案自然就显露出来了。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类纠纷妥善的解决,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并没有完全在实体法当中寻找答案,而是在一个更广阔的视野当中,在宪法的精神的阳光照耀下,丰厚的土壤中寻找法律给予保护权利的胚胎、权利的种子。这是可以通过诉讼赋予宪法源源不断的新鲜内涵,使它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具像化。


  

  汤维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就是要通过诉权的宪法保护给予源源不断的动力,所以诉权的宪法化或者诉权规定在宪法上是一个法律引擎。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人们不断的丰富化,多样化,价值多元化的诉求,这个过程当中全民参与,全民对利益深刻的感受下,同时健全诉讼机制给予强有力保障,把时代产生的利益诉求进一步把诉权的概念不断法律化,从而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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