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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上)

  

  汤维建:如果诉权没有上升到宪法层面,法院是否受理就看你能不能找出依据。我前面讲的都是不同程度观念上的反映,法院只能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予司法保护。宪法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法院作出具体裁判不能引用宪法某些条文作出判决,这样就限制了宪法的功能。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律的母体,同时它还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依据。所有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感觉有利益都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要求法院判决这种利益是否存在,当然这种利益也可能是一厢情愿,自己主观的一种认识。


  

  汤维建:至少对于法院来说,敞开诉讼大门,使得当事人有种权利受保护,可以进入司法轨道进行处理的感受。通过诉讼中的辩论和裁判使利益受到保护,不至于法院在受理前先设门槛,以实体法作为检验的标准,将大量的纠纷以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公民进入法院,拒绝对利益进行保护。实际上是拒绝权利的生长的需求,我们现在有一个概念叫权利生产。权利是怎么来的?权利是不断生成的,它来源于宪法,借助于纠纷,通过诉讼的裁判不断的往前推进,使得权利体系不断的完善与时俱进,不断的更新。


  

  主持人:可能人在最开始产生一种情绪和不满,然后通过宪法寻求产生纠纷或者解决问题的依据。进而在实体法中,通过法院的裁判最终不断丰富权利的内涵,这样一种良性的循环。


  

  汤维建:对。实体法丰富了,权利体系完善,宪法就更加具有实际的意义了,也就是说宪法的内涵更加实在化。


  

  汤维建:到最后逐步缩短了宪法和实体法之间的鸿沟、距离,使得宪法和实体法在内涵和外延上得到最大限度的结合。这是一个需要借助诉权的概念来上升到宪法的角度不断的加以推进的过程。这个过程从范围上看,可能永远不会停止,宪法带有资源化的意味,宪法是把公民应有的权利上升到根本大法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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