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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上)

  

  主持人:会出现子法和母法的冲突?


  

  汤维建:对。公民的权利经过实体法环节就把宪法权利打了折扣。如果说诉权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意味着公民只能对实体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发生为理由诉请法院予以保护。对实体法没有涵概的,但是又被宪法所赋予的权益寻求司法救济,这使得诉权的范围通过实体法的环节被大大缩小了。上升到宪法高度时,一方面公民在实体法中的权利照样可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实体法没有规定的权利,但是宪法涵概的。


  

  主持人:或者说宪法法制精神所涵概。


  

  汤维建:对。宪法精神所辐射的,所延伸出来的各种利益都受到保护,这就大大拓宽了司法救济的范围,拓宽了公民的权利救济的范围。实际上使宪法的内容有抽象的基本权利的概念,这种观念变成实实在在的个人利益的范围。从而也可以通过纠纷的解决推进实体法的完善,弥补实体法的不足,同时也校正了实体法的漏洞。如果把诉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这样就可以仅仅参考实体法来对民事纠纷加以解决,而不需要完全依赖实体法,使得诉讼法获得一种解放。


  

  主持人:按照您的理解也许对诉权的保护或者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只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才能给维权手脚松绑,扩大你维权的范围?


  

  汤维建:比如,公民要求享受孤独的权利,瞭望权,青春赔偿权利等等诸多这样的权利都是根据宪法提出的。原来不是民事权利的一些利益通过纠纷解决了,通过法院裁判的肯定逐步推动了实体法的发展,填补了实体法当中的漏洞,使得宪法和实体法之间连接起来了。另一方面也使得实体法的体系通过诉讼法的滚动不断向前发展,所以诉讼法可以把实体法和宪法连接起来成为他们之间的一个桥梁,成为桥梁的依据是什么呢?就是诉权写入宪法。因为诉权在宪法当中有规定,大量的宪法性的权利通过纠纷表现形态,经过诉讼法的加工,司法正义的输出形成实体法的权利。所以实体法的权利是不断生成的,它是怎么生成的呢?是通过诉讼法的动态化的过程把宪法中抽象的诉权经过纠纷的解决和化解最终落实到实体法的权利体系当中,使得实体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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