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如果诉权上升到宪法的层面,只要公民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他就享有所谓诉的利益。只要有诉的利益就有了诉权,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合理公正审判权的行使,判断当事人诉讼的利益是不是值得保护,在宪法当中能不能受到保护。如果根据宪法原则或者宪法其他基本权利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在纠纷当中诉权的利益要受到保护,法院就要做出裁判给予保护,不能以在实体法中找不到规定这种理由予以驳回。这就大大拓宽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事人要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内容不仅仅是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体系,而且还包括按照宪法的基本权利甚至于宪法的精神。所以我们现在通常说宪法如果规定诉权就不仅仅是保护权利,还保护利益,这就是理论上诉的利益。只要你有利益就可以提起诉讼,就有诉权。
主持人:对诉权的保障我们可以采取很多种方式,好象你现在讲对诉权的保障就是从宪法上加以规定和保障。我们是不是可以寻求其他的途径或者用其他途径来替代入宪?对一般人而言,宪法赋予的权利在司法当中产生不了任何作用,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在具体的官司中用不到。所以有两个问题,第一,诉权的保障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式?第二,入宪以后这种在具体的司法保护中能够起到您刚才讲到的作用吗?
汤维建:我们刚才讲诉权层次的提高是诉权的内容丰富,诉权的外延扩大,使公民所主张的纠纷扩大,原来侵犯权利叫纠纷。
主持人:公民自己所涵概或者辐射的利益更广了。
汤维建:对。原来如果说用锅盖做比喻,用实体法笼罩纠纷的范围,权利的范围,诉权一定在这个范围之内。实体法的层次很低,他笼罩的范围有限。现在如果认为诉权是宪法的规定,是宪法所涵盖的利益都是诉权所要保护的利益。这样,诉权的范围和宪法的权利范围就不会有空缺了。实际上这里面有一定的遗漏和盲区,也就是宪法规定公民的权益要远远大于实体法规定的权益,实体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化表现。这种具体化表现有可能不太专业,实体法对宪法的精神体现,对宪法的权利保护总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有的时候体现的内容不是完全符合宪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