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现在社会已经提出了比这个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诉权不能满足于实体法所规定。诉权的要求以宪法为依据,也就是说公民还要提起诉讼的权利,不是以实体法为最终的依据,而是以宪法为最终的依据。
汤维建:另一方面,诉权要求解决纠纷的方式或者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最主要的体现是他要求纠纷的解决过程,也就是诉权行使过程与法院裁判权产生足够的制约,使得诉权和审判权形成一个和谐的协调关系。不是完全听命于审判权,诉权要求调整和审判权之间的传统关系模式。传统的关系模式当事人提出诉愿,行使诉权,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种审判权是比诉权要更优越的权利。
汤维建:所以民事诉讼法就变成了一种审判法,当事人行使诉权并不是诉讼中的主权。
主持人:诉权在法律设置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汤维建老师说的这段话有两个观点。从目前法律观点来看,我国对诉权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法制的逐步完善,诉权现在有一些问题或者面对一些新的挑战。诉权的保证可能还不够满足现在老百姓对诉权或者对执行权利保护需要,这种问题已经凸现了。我想问,诉权的保障不是那么充分或者高度不够的表现有哪些呢?
汤维建:具体表现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公民对某些纠纷要提起诉讼找不到依据,找不到诉权的根据。我们长期以来以实体法界定的权利类型作为诉权存在的依据。如果实体法没有规定某一种权利,当事人提起这顶权利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就是把民事诉讼法当成实体法的一个附属品,不是以宪法为依据。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宪法为依据,但是宪法不能按照诉权的条款直接规定。现在法院有很多的案子都是以法律明确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的,这理念最主要的定式是诉权是实体法的一个延伸,一个发展或者说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