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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权入宪若干问题的探讨(上)

  

  主持人:可以这么理解吗?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法治进步,诉权的范围和诉权的含义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大。按照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来理解,对于一个人的保障更为有利,更为全面?


  

  汤维建:对.诉权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它的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地丰富,它是人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人权的一个有机构成。人权的内涵不断在拓展,不断地受到重视,这里面包括诉权的概念在不断发生深化。所以这个概念在人权的概念体系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讲也是一个晴雨表,也就是说对于诉权的重视程度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人权的状况。


  

  主持人:随着整个社会人类文明和法治建设不断的进步,诉权作为一种保障人权的制度是需要制度上的保护,诉权本身也需要制度保护。


  

  汤维建:对。


  

  主持人:从我国目前法律来讲,公民的诉讼权利还要相当保护。


  

  汤维建:对。公民的诉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应该说保证是比较充分的。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有诉讼权利,规定了公民有提请诉讼的权利。他提起诉讼的权利一旦符合法定的条件就会被法院接受,不得拒绝,如果无故遭到拒绝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救济,上级对下级法院不当的做法要予以纠正。提起诉讼后,当事人还可以有充分的诉讼,可以要求法院、法官回避,要求获得最适当的法院进行审判的权利,为公民选择适当法院进行诉权提供了保障。在这个过程中还有大量涉及证据的权利,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交换的权利,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在诉讼范围当中决定可以行使辩论权,到了法庭上还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进行充分的辩证。法院要尊重这种辩论权,任何证据不经过质证不可能成为法院立案根据,法院在裁判之前当事人有充分的寻求和达成和解的权利。法院做出裁判以后认为有瑕疵的可以进行听政,比如有笔录或者记录不当要求进行纠正的。如果有严重的瑕疵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从而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


  

  汤维建:法院裁判以后仍然认为存在问题,存在重大错误的还可以行使再申诉权,要求法院启动一个再审程序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如果裁判确实正确,没有问题,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诸如此类这样的诉讼权利的体系或者诉讼权利的网络都会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诉权是一个外因。


  

  汤维建:我们现在规定诉权在历史长河中还只是发展的一个阶段,它还要向前继续丰富,继续发展。诉权的继续发展,推陈出新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我们所说的诉权理论的完善,诉权学术的变化。现在诉权学术已经不满足于传统的诉权理论,传统的诉权理论对公民界定的诉权内涵和范围是依照实体法加以确定的,也就是说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这个范围内当事人诉权应该来说是放在比较理想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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