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事仲裁的价值
在法哲学中“,价值”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方面它可指法律制度的伦理目标或道德理想,即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道德根据及其具体运作中所要实现的理想结果;另一方面,价值又可以指人们据以确定和判断法律秩序和法律制度正当、合理的标准和尺度[5]。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制度价值包含以下三个内容:一是制度解决什么问题?即工具价值;二是制度最终追求什么?即本体价值;三是在不同价值产生冲突时如何选择?即价值取向。
在现代社会中,制度价值是呈开放性和多元化趋势的。公正和效率可谓是任何争端解决制度都追求的价值目标。用公正价值衡量具体制度由来已久,但对公正的界定也从未取得过一致,按照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定义,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实质公正是指制度本身的公正;形式公正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效率则可以界定为制度调整的现实结果与投入的成本之间的比值,主要考察的是制度的实施过程。效率原本是经济学的基本命题,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开创了以效率为取向来评价法律制度的先河。至现在,效率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诉讼活动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另一重要尺度。然而,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总体上限制了对公正的绝对追求,导致公正与效率两个价值目标间存在冲突,经常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
正是基于这种此消彼长的冲突关系,产生了不同的价值梯度问题。就司法诉讼和仲裁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制度而言,其价值梯度也是不同的。在司法中公平优先于效率,而在仲裁中,效率则应是处于公平之上的梯度阶。
首先,从工具价值角度来说,仲裁这种自治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之所以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商人们认为诉讼费事费钱,程序繁琐,使得当事人的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满足其注重效果的要求,因而,仲裁制度的基点应确立为效率。
其次,从本体价值角度来说,仲裁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对社会资源进行高效、合理配置的经济模式要求快速解决纠纷以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效益目标是市场经济为仲裁提出的客观要求,一裁终局是仲裁跻身于社会救济体系的一个根本原因[6]。
再次,在价值取向上,仲裁坚持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和诉讼相比,争端得到了经济的解决,但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公正后果的风险大大增加;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目的,就是接受仲裁庭可能做出不公正的裁决,以换取争端经济便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