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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

  

  从法理上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其一 ,主体要件。一方面要有滥用公司法人制度的控制股东 ;另一方面要有因此而受到侵害的相对人 ,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其二 ,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 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之行为。具体表现为 :(1)负有契约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 ,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 ,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2)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 ,往往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 ,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顾主、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 ,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 ,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4)为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 ,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 ,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 ,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 ,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 ,从而使法律规范本来的目的落空。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之行为,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 ,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 ,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其三 ,结果要件。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因控制股东的滥用行为所致损害 ,必须由该控制股东直接负责 ,才可获得补偿。而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必须要求上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2]本案中当事人出资不足的行为并不符合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特点,不属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此外,从本案天意公司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主张的事实看,其要求华源公司、罗某、徐某、孙某在其抽逃和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没有提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张。比较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请求权基础。因此,选择适用由《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补足责任产生的补充责任和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比较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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