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竞争法国际协调的法经济学分析

  

  从客观方面看,能否在世界贸易组织领域内进行有效的竞争法国际协调取决于两点因素:其一,能否在较大程度上进行竞争法的实体问题协调。其二,看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本身的相容性如何,世界贸易组织容纳竞争政策是否存在根本缺陷。就竞争法的实体制度协调而言,存在的问题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协调。考虑实体协调的可能性除应考虑国家利益奖励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到各国竞争法法律制度、经济背景、文化传统等巨大差异。同时,在WTO内部还有一半成员尚未竞争法,并且已颁布竞争法的国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颁布实施竞争法的。这些因素都使得进行竞争法实体制度较大程度上协调面临很大困境。那么,世界贸易组织能否象一些学者提议的那样仅对各国的竞争法作出非歧视的实体制度要求呢?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竞争问题工作小组认为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是国际竞争政策有效治理的中心,国际竞争政策采纳非歧视原则可以更好地与世界贸易组织现有制度和目标保持连续性,可以开始通过实体上微小的、更少利益对抗的步骤来建立国际竞争政策治理机制并逐步提高参与方的信心和互信程度,可以防止内国竞争政策作出优惠本地公司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决策。但如果世界贸易组织仅满足于这种有限度的协调还是不够的,因为如前文所述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利益和竞争法宽严程度的差异无法通过非歧视条款消除,各方利益、法律乃至政治冲突就将不可避免。对于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相容性问题,竞争政策条款是否会与世界贸易组织现有一些条款发生冲突、世界贸易组织是否有能力解决竞争问题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如有学者认为,竞争法通常用来防止私人而不是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竞争法法律条文的高度模糊性所要求的个案分析、密集证据和普通法解释路径等都与世界贸易组织准外交途径的诉讼程序及反托拉斯法的诉讼程序大不相同。还有学者认为,WTO作为一个机构纳入竞争协议是不合适的,WTO中包含竞争条约会受到贸易政策中市场准入要求的巨大影响,内国竞争政策以消费者福利为主导的政策功能可能被弱化;更重要的是,WTO并没有被设计用来帮助政府更有效地解决一些法律问题;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可能会阻碍不同国家的竞争机构间的相互合作关系。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独立于世界贸易组织架构外单独建立一套国际公平交易规范可能旷日长久、缓不济急,因而建议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进行功能改进,以解决其容纳国际竞争规范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