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回转交易及其对结算系统的影响

  

  (三)T+0回转和T+1回转下部分交易品种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及防范措施


  

  对于虽不属于传统回转交易,但具有一定相似性的在未交收前同日发生买入交易以及买入标的资产转换行为,包括如当日买入股票当日申购ETF当日再卖出ETF,当日买入权证当日行权,当日买入证券当日创设权证当日再卖出权证,当日买入债券当日转股,当日买入国债并当日提交用作融资回购的质押券等,也可能产生证券卖空问题。比方说,投资者T日买入的标的证券可能在T+1日被暂不交付,进而产生权证和ETF无法成功创设或申购,最后产生权证和ETF在T+1日或T+2日交收时的卖空。由于涉及不同品种之间的转换,此类卖空问题比较复杂,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为防范此类风险,我们认为,总的原则应当尽量避免用当日买入未到账的证券用以申购ETF、创设权证、行权、转股或提交用作质押券,从制度上消除这类风险产生的可能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降低投资者套利成本和风险、提高投资者套利效率的考虑,对一些特殊品种也可以允许这一做法,但采取这一做法时,应当像目前的ETF产品一样,在交易制度、交收制度、交收期衔接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对于目前正在讨论中的债券回购业务改革,特别是其中交易所要求的允许当日买券当日可提交为质押券并用于回购的意见,我们认为,此类回购交易的前端控制的逻辑是交易所比照回转交易将未交收的买入资产作为可用资产提交为质物进行回购,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以明确的是,如果在交收日买入资产无法完成交收,则提交转入申报应当作无效处理。


  

  (四)结算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总结


  

  综上所述,回转交易可能存在的结算风险有三个方面,一是T+0回转交易带来的价差风险,二是T+1回转交易带来的证券卖空风险,三是权证、ETF等品种在允许回转交易时产生的特殊问题,我们已经就具体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1、T+0回转交易带来的价差风险方面,我们建议采取建立盯市制度、建立结算互保基金或交收价差担保品两类风险防范措施,在近期建议考虑考虑后一种风险防范措施。2、T+1回转交易带来的证券卖空风险方面,我们认为目前可以采取解付前一交易日被暂不交付的证券的风险防范措施。3、特殊品种方面,除非确有必要,我们建议尽量禁止用未完成交收的证券进行申购、创设等转换操作。


  

  四、回转交易结算风险的其他相关建议


  

  首先,回转交易所带来的结算风险,其根源是券商的违规,为此我们建议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如借鉴美国市场对即日交易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有效控制客户回转交易的规模,防止券商自身或允许客户在资金不足情况下利用回转交易制度进行交易,防止券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这一方面不出问题,则回转交易本身并不会导致结算风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