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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交易及其对结算系统的影响

  

  典型即日交易者需符合如下特别规定:


  

  (1)在从事即日交易前及日后的交易过程中,典型即日交易者须确保其账户自有权益(包括资金和证券)始终符合25000美元的最低权益要求(MinimumEquityRequirement)。


  

  (2)典型即日交易者所从事的即日交易(一般指最高未对冲头寸)不得超过其即日交易购买力(Day-TradingBuyingPower)。即日交易购买力为:(上一交易日日末账户实有权益-维持保证金要求)×4。(3)若典型即日交易者的即日交易超过其即日交易购买力,从而出现维持保证金(maintenancemargin)不足,则证券公司须对其采取如下措施:


  

  ①要求典型即日交易者按照当日全部即日交易的成本来提交维持保证金;不再适用按当日序时确定的最高未对冲头寸确定维持保证金。


  

  ②其即日交易购买力降低为:(上一交易日日末账户实有权益-维持保证金要求)×2。


  

  (4)若典型即日交易者出现维持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规定的5个交易日内补足维持保证金,则在未来的90个交易日内,该客户只能按照账上实际可用资金来从事证券交易(亦即限制信用交易),直至该客户补足维持保证金为止。


  

  二、我国推行回转交易的前提条件分析


  

  要成功地推出回转交易,有必要处理好证券交易权管理主体与证券所有权登记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T+0回转交易体制的推行,主要是要求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能进行相关的交易控制。在目前国内证券市场诚信机制普遍缺失、需要进行前端控制的背景下,推行回转交易的基本条件是实现和加强交易权的实时管理,明确交易所为证券可交易权和相关数据的管理主体,防范潜在法律纠纷和风险。在目前除债券(目前实行T+0回转)外的其他现券品种的交易所前端控制数据与所有权数据一致的情况下,从表现上看,交易权与所有权似乎是一致的。但如果坚持可卖出证券必须是投资者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证券,则该笔卖出必须在前面买入交易完成交收后,与回转交易的概念相矛盾。相反,要推出回转交易,必须承认投资者证券交易权与投资者证券所有权的分离,进一步明确交易权的管理主体和所有权的登记主体。


  

  我们认为,回转交易是对未交收的交易的回转,因此不需要被回转的交易交收完成并变更相应的证券所有权,因此,交易权管理主体必须根据实时交易情况实时更新可被回转的交易数据。这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再从证券的交易权与所有权的管理责任主体,即交易所与中国结算职责分工来看,交易权和可交易数据向来由交易所管理,如发行证券的上市、证券限售等,而且也只有交易所才可能实现对可回转交易数据的实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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