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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最新进展

  

  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在国际税收领域,一国很难放弃国家税收主权,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强制性,有损我国的国家主权,所以不愿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税收协定争议,但是,笔者认为,OECD新范本所采取的仲裁程序并不会使我国的财政主权受到限制和侵害,我国完全可以在以后谈签和修改税收协定时引入相应的仲裁条款:


  

  首先,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是基于缔约双方合意,国家对于税收协定争议的仲裁解决程序的控制并未被削弱,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磋商订立仲裁协议,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的范围,仲裁庭应如何构成,仲裁员的人数及资格情况,仲裁的地点,仲裁的程序,仲裁适用的法律,费用的分担,裁决的执行等等事项,使仲裁的全过程符合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仲裁庭并不能强迫一国做出比该国在缔结税收协定时自愿接受的更多的税收减免。所以,如果一定要认为国家主权受到了限制,那么限制它的是税收协定,而不是执行税收协定义务的仲裁裁决。


  

  其次,OECD新范本中的仲裁条款较好地考虑到了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的税收协定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做法。现有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很好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因为是否启动该程序,启动后争议能否得到解决是未知数,即使争议得到解决也不一定符合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对于协商的结果只能被动接受,而OECD范本中的仲裁结果,纳税人则可视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同时,纳税人可以启动仲裁程序,可以避免税收争议的无限期拖延。


  

  再次,在税收协定中加入仲裁条款,并不是说一定要将争议付诸仲裁,而是起着一种威慑的作用。税务部门有在限期内必须解决税收争议的压力,纳税人则有了一种争议肯定能得到解决的安全感。这完全可以改变现有的相互协商程序“软弱”的弊端。


  

  总之,OECD新范本中的仲裁条款是一种有限的仲裁条款,并不具有太多的强制性,它的灵活性和震慑作用为税收协定争议的解决找到了一种新方法。我国在谈签税收协定时,完全可以视不同的情况,借鉴OECD新范本引入对我国有利的仲裁条款。


【作者简介】
邵朱励,单位为安徽财经大学。
【注释】.Jeffrey Owens, OECD Proposal to Improve the Resolution of Tax Treaty Disputes, European Taxation, Jun. 2007.
.孙文博.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国际法方法及其不足.福建税务,2003(7).13.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7月第二版.542.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8条规定,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果争议在6个月内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缔约各方各自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举一名第三国的国民为仲裁员主席,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派,则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完成上述委派。仲裁庭应按照本协定以及缔约双方都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以多数票通过做出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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