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方法的最新进展

  

  其次,仲裁机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机构有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之分,{3}主要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些仲裁机构可以是国内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美国仲裁协会,也可能是国际仲裁机构,如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而OECD新范本中的仲裁机构是临时的,仲裁员由缔约国双方指定,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仲裁裁决后,该仲裁机构自行解散;


  

  再次,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对仲裁当事方产生约束力,而OECD新范本中的仲裁裁决是否对缔约当事国产生约束力,要看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仲裁方是否接受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相互协商协议。如果接受,则仲裁裁决在当事国间产生约束力。


  

  2.与其他发生在国与国之间的国际仲裁的比较:


  

  国与国之间的仲裁一般很少发生,因为需要国家之间的合意。设在海牙的国际常设仲裁院基于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意,处理他们之间的争端,是一个常设机构,其处理的争端涉及所有发生在国家之间的争端,如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而OECD新范本中的仲裁虽然也是国与国之间的仲裁,但是它只涉及税收协定争议,只是临时的仲裁机构。


  

  在国际经贸领域最有可能涉及国与国之间的仲裁的是国际投资。以我国为例,我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几乎所有协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中都有一条是解决缔约方之间的争端的。 {4}这些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与OECD新范本中的仲裁条款有雷同之处。如都是采用临时仲裁的方式,都是先协商解决争议,然后寻求仲裁解决,等等,但也有不同,在我国众多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委派,缔约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完成上述委派,而OECD新范本中是由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指定仲裁员的,在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OECD新范本则强调了纳税人的作用,只有经纳税人接受,仲裁裁决才对缔约双方具有拘束力。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迄今为止已经同8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而随着我国同国外经济交往的增加,必定会发生越来越多的国际税收协定争端。在目前签订的中外税收协定中,大多是借鉴以前的OECD范本,采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但是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样,这些相互协商程序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如缺乏时限性,税务主管当局没有必须解决争议的义务,而只有相互协商的义务,所以不能保证税收协定争议完全得到解决,影响了相互协商程序的有效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