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下)

  

  应当承认,职权主义的事实审理结构在某些方面的确具有优势。最主要的是,法官在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后,能够明确调查案件事实的方向,缩小争议事实的搜索范围;一旦他们探知到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后,就会立即停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浪费。这就可以将诉讼成本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但是,从探知事实的准确性以及程序的正当性来看,具有对抗色彩的交叉询问制似乎具有更大的魅力。交叉询问制让利益根本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挖掘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信息。这就有可能将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全部展现在裁判者面前。同时,由于参与诉讼的代理律师所获得的报酬与案件的胜败直接相关,因此,他们发现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证据以及甄别对方当事人证据真伪的激励因素异常强劲,在高度剧场化的庭审氛围中尽情地施展自己的才华,积极地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裁决。这样的利益激励机制能够保证更加准确地揭示案件真相。并且在交叉询问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同的证据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辩论和质证,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交叉询问采用相对争辩方法和质疑技术以探寻客观事实,这种方法经过经验验证和技术分析是法庭质证最有效的方法,它在发掘和正确把握证据事实方面具有独特功效。”(龙宗智:《论中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另外,从程序的正当性原理方面来看,“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Michael H.Graham,聪ness Intun叔ation.Green Wood Press,ADiv’ion of CoInc,1985,p.227.)因为要使“通过审判程序而达到的判决本身获得正当性,作为判决基础的证据以及被证据所证明的主张等诉讼资料(至少其主要的部分)必须在公开、对席、直接、口头等程序保障的原理支配下取得。”(王亚新:《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还有,交叉询问制能够为对司法裁决不满的当事人提供较充分的精神宣泄和治疗的机会。对原告来说,“即使原告败诉,原告也会感觉比没有机会在公开场合说出自己的不满要好,在这种场合下,即使这种不满没有得到证明是正确的,但至少是受到了认真的对待,而压迫原告的被告则处于为自己辩护的不安和焦躁之中。”(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9页)而在职权主义事实探知模式下,由于当事人被排除在查明案件事实活动范围之外,他们在庭审程序不能进行实质性交锋。在这种条件下做出的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般缺乏信任感,裁判的正当性基础极为薄弱。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限过大,几乎达到不受限制的地步。这不仅不利于全面准确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基础,应当对之进行重新改造。在法院或法官询问证人的权限方面,日本的改革经验是值得关注的。日本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1948年制定)对法庭询问证人的顺序是这样规定的:"1.首先由提出对其询问的当事人先询问该证人,在其询问终了后,其他当事人可以对其询问。2.审判长在当事人询问终了后,可以询问证人。3.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自行询问或准许当事人询问。4.当事人的询问与已进行的询问重复或涉及与争点无关的事项或认为有特殊必要时,审判长可以限制询问。5.其他审判人员在向审判长报告后,可以询问证人。”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询问顺序进行了修改。该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按申请询问该证人的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审判长的顺序进行。”该条第2款规定:“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变更本条前款所规定的顺序。”第3款规定:“对于根据本条前款规定的变更,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时,法院应以裁定对该异议做出裁判。”这条规定修改的实质意义在于,审判长询问证人的权力受到了来自当事人的约束和限制。在建构中国诉讼指挥权制度时,上述日本的改革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照。在未来修改中国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将限制法官在庭审中的诉讼指挥权作为改造庭审结构的中心环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