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挥准备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准备程序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主运作不同,日本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分注重发挥法官在准备程序中的作用,让法官自始至终主持和控制准备程序的运行。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准备程序:(l)书面准备程序,即当事人不亲自出庭而用提出准备书状的方式进行整理争点及证据的程序。虽然书面准备程序是在法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启动,但是,该程序始终是在法官的指挥下进行。法官在书面准备程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当事人双方提交准备书面的日期以及指明证据线索的期间,并适时地加以催促,还可以利用多方同时通话的通讯设备召开电话会议与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点等进行协议。如果法官认为书面准备程序已经达到可以终结的程度,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把准备的结果固定下来,做成关于现有争点和双方当事人打算提交法庭审查的证据一览表并让当事人进行确认。在法官宣告准备程序终结并进入开庭集中审查证据的阶段后,原则上当事人不能再提出新的主张或新的证据,即产生诉讼失权的效果。(2)会议型准备程序,主要方式是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围桌而坐,在轻松的气氛中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出示的书证等进行讨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要求取消会议型准备程序时,法院或法官必须停止使用这一程序而恢复到正式的开庭审理程序(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一38页)。(3)用于准备的口头辩论程序,是以开庭辩论的方法整理证据、固定争点,以便在正式开庭审理时集中审理,从而达到迅速结案目的的一种准备程序。在用于准备的口头辩论程序中,法官可以让当事人提出概括该程序中整理争点和证据结果的书状。如果当事人不在指定的期日出席,或者在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准备书状或申请证据,法院可以终止该程序。4.指挥开庭审理程序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口头辩论程序则是开庭审理程序的重心。日本法官在开庭审理程序中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l)指挥口头辩论。“审判长可以准许发言或禁止不服从其命令的人的发言。”(第148条第2款)(2)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口头辩论终结之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的原因。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请求的原因不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应当做出不准变更的裁定。(3)确定询问证人的顺序。日本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询问证人按照申请询问该证人的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审判长的顺序进行,但是,它同时规定,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变更前面所规定的顺序。如果当事人对变更有异议,法院应当对该异议做出裁判。(4)决定口头辩论的方式及是否重新开始口头辩论。(5)对欠缺口头辩论能力人采取措施。(6)驳回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对于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提出的延误时机的攻击或防御方法,法院认为其目的是由此致使诉讼终结延迟时,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做出裁定驳回。对于意图不明确的攻击或防御方法,当事人不做必要的阐明,或者在应当进行阐明的期日不出庭时,也可以做同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