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下)
黄松有
【摘要】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不仅源于人们对诉讼经济性的追求,而且还在于它具有矫正正当程序原理内在局限的功能。西方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关于诉讼指挥权的规定反映了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共同要求和普遍规则。处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中国
民事诉讼法,目前正面临着发展和创新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历史重任。完善中国诉讼指挥权的总体思路是:以国际社会诉讼指挥权的共同规则为参照,建立符合中国审判实践要求的诉讼指挥权规则体系;改革法院的事实审理方式,合理界定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行使诉讼指挥权的范围;从保证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正当性信赖的要求出发,建立诉讼指挥权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制度建构;民事诉讼
【全文】
(三)日本
日本在诉讼程序设计上,将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内容有权处分的当事人主义与法院或法官对诉讼程序有权指挥的职权主义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形成颇具特色的诉讼结构和诉讼模式。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指挥权的规定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比较具有代表性。
1.确定诉讼参与人日本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或法官确定诉讼参与人权力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审查原告是否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被告是否是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以及通知被告应诉和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答辩状;确定诉讼中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当事人等。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辅助人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当事人对于辅助人参加诉讼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做出裁判。对于法院的裁判,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提出即时抗告。日本法院确定诉讼参与人的职权还表现在,诉讼程序中断后,利害关系人申请承继诉讼程序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准许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果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没有理由,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其申请。在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承继诉讼程序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命令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以确保诉讼的有效进行和纠纷的彻底解决。
2.诉讼期日的指定及变更日本法院或法官在诉讼期日的确定上享有较大的职权。(l)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法院职权,审判长可以指定诉讼期日。(2)法官有权决定诉讼期日的变更。(3)日本新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了专门用来协商讨论程序如何进行的期日,即“程序进行协议期日”(日本民事诉讼规则第95条),该期日一般也由法官指定。设定这种期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裁判官临时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对程序进行的日程和即将辩论或审理的事项进行协商做出安排。据介绍,日本新民事诉讼规则做出这种规定是受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加强法官对当事人准备活动的管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