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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据调查

  

  举证的方法。


  

  法官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采取正确的方法。应注意三点:一是言词证据应以口头陈述为主,以书面陈述和笔录等为辅,关键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二是物证、书证应以原物、原件为主,以复制品和复制件为辅;三是出示证据时要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说明。[2]举证的主要方法有:重点举证法,即找准关节点,重点对关键情节举证。如杀人案件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作案条件,有无进入现场,力求收到扼住要害的显著效果。分组举证法,即对案件数份证据证明方向一致,能够证明某一事实内容,即可划归一组,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组合,从不同层面、角度形成共同证明力和同一指向性,也可以按照犯罪构成的要件或者按照犯罪的发展阶段为标准,分成若干阶段分组出示证据,以便于归纳。连环举证法,即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把依法获取的每一个能够证明案件某一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的间接证据,依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按照先后顺序串联起来,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然后运用逻辑推理知识,组织、出示证据。集中举证法,即将要多次运用的证据仅出示一次,并作出说明,以增强庭审的效果,或者将所有证据集中全部一次向法庭展示,然后再进行质证,它有利于提高效率。换位举证法。对于诸被告人认罪的共同犯罪案件,首先对主犯进行讯问举证,然后再对从犯讯问举证;对于主犯不认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运用迂回包抄的策略,首先对从犯讯问举证,扫清外围,待犯罪事实被合议庭确认之后,再对主犯讯问举证;对于主、从犯均不认罪的案件,首先选择对查清全案犯罪事实有意义的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对于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应当让公诉人出示、宣读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并通过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确定其在侦查阶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3]


  

  指挥好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上一方对另一方证据的质疑和质辩。质疑是对对方出示证据的置疑、异议和否定;质辩是对对方质疑的解答、反驳和对己方证据的维护。质证既是举证的继续,又是认证的前提。现代诉讼理念要求,案件的真相应从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中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目前,刑事案件的庭审效率相对不高,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对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事实也逐一质证,使整个庭审过程冗长、拖沓,且庭审重点不突出,而对有争议的事实的举证、质证反而不够充分。因此,庭前准备是比较关键的一环。这对控辩双方包括法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证据展示中,双方在庭前应当对证据加以分析,法官可以提示双方关注哪些是无争议的,哪些是有争议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已经展示的证据如无新的异议,对这部分无异议的证据,不再重复质证,这会节约大量庭审时间。质证的重点应放在经过证据展示后控辩双方仍存异议的证据。这样在庭审中双方就有充分的时间举证,说明证据的来源、所证明的问题,对对方的质证意见也能有所准备。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的情况。庭前交换证据时不向对方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而是在庭审时搞突然袭击,出示新的证据。遇有这种情况,法官一般应予制止。如果所举出的证据比较重要,法官则应当宣布休庭或者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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