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锁定请求权或者提出诉讼请求
在完成了上述步骤以后,对案件的分析基本完成,最后需要在比较、平衡、评估中锁定拟提出的请求权或者诉讼请求。
二、基于典型的法官视角的请求权——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官分析的案例,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已经锁定请求权或者提出了具体的诉因,法官的职责一般也不允许帮助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或诉因,除非当事人只提出某项具体赔偿请求,而没有明确根据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基础和法律依据。面临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已经锁定的情况,我的体会是,法官应当沿着以下思路或者步骤进行案例分析。
1.判断原告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要以按照民法组成体系和请求权类别为标准,判断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或者人格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然后在每一个大类请求权之下,以请求权产生的具体依据为标准,进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如债权请求权之下有合同履行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等等。同样是返还请求权,既可以基于物权关系、侵权关系提出,也可以基于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或者不当得利关系提出。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意义在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也就是谁、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2.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判断请求权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实际上就是具体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考察基础法律关系的过程,也是对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过程。但法官在对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考察时,还需要对可以抗辩或者消灭请求权成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和法定事由、抗辩事由进行检索分析。
前面讲过,在例外情况下,有的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有限,起诉时往往只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并不明确阐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而是把自己认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关系的所有人都作为被告。此时,法官除了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要求其进行明确以外,也需要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检索,搜寻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基础。
在考察、分析案例时,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再审法官的方法和范围存在一定区别。一审审理范围虽然受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诉因的限制,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更多,争议范围更具有广泛性,因此一审法官对请求权及其基础法律关系、抗辩所依据的法律关系需要全面考察。二审、再审法官考察的范围相对狭窄,原因是上诉审、再审审理范围既受当事人上诉(申诉)请求及其理由的限制,也受一审诉因即一审审理范围的限制;当事人之间的数个争议焦点在一审作出裁决以后,有的被各方当事人接受,上诉或再审申请仅针对某个或数个争议问题提出,二审或再审的审查应当针对上诉、申诉请求进行。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中的争议焦点一般更为集中和突出。在评判对象上,一审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评判、作出裁决;二审、再审既要对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的争议作出评判,也要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诉讼程序、裁判的正当性等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