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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与法律思维

  

  (五)锁定请求权或者诉讼请求


  

  (1)请求权竞合


  

  同一法律事实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不同的请求权往往存在着竞合关系,权利人只能择其一行使,否则会造成行为人因同一项违法行为遭受两次惩罚,或者同一个权利人因一次损害而得到两次赔偿。


  

  请求权竞合的过程,可以被认为是一个选择诉因的过程。请求权竞合和诉因选择,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的范畴。请求权竞合更多的是从实体法上、从权利人选择请求权的角度考察权利的行使;诉因的选择则主要从诉讼角度考虑提出诉讼的具体请求和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因没有作任何规定,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既判力(禁止重复起诉)曾作出如下规定:“两个诉因并存的……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但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出两个诉讼。”说明司法实践接受了诉因理论。在行使这些不同的有竞合关系的请求权时,诉讼风险、诉讼成本等方面有很大区别,需要进行选择。那么,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选择行使请求权一般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我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一是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或者选择的诉因,是否有利于近便的法院或者与案件事实有最密切联系的所在地的法院获得管辖权,降低诉讼成本。也就是说,诉讼的经济性应当是考虑的因素之一,近便的法院或者与案件事实有最密切联系的所在地的法院,可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成本。


  

  二是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或者选择的诉因,是否有利于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降低诉讼风险。法院裁判认定的事实是证据事实或者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尽管诉讼需要尽量追求客观真实,但人类认识世界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达到客观真实。法院查明事实需要证据支持,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举证不力,将会增大诉讼风险,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在选择行使请求权时,举证责任的负担是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是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或者选择的诉因,是否有利于受损害的权利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济。


  

  四是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或者选择的诉因,是否有利于实现最终的诉讼目的。对当事人来说,诉讼的最终目并不仅仅在于追求胜诉的结果,还在于权利的最终实现。换言之,胜诉的判决能否得到实际执行,是当事人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判决的实际执行率并不如人意。因请求权竞合而法律关系主体不完全等同、当事人支付能力又有重大区别时,需要在慎重考虑起诉对象的给付能力的基础上选择可以行使的请求权,以利于判决的最终执行,实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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