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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上)

  

  一、删减


  

  (一)关于“任务”


  

  《民事诉讼法》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54·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立法者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专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其目的可能在于强调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规范的基本作用,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设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案件等,都是不言自明的,其中主要的内容是立法者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实际上是期望《民事诉讼法》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而能够发挥这些作用的相关内容都必定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中加以了规定,如果没有这些具体条文的规定,那么《民事诉讼法》所设专条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根本无法发挥实际作用。因此,有无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任务”加以规定是有疑问的。


  

  另外,即使要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任务,以适应司法解释之需要,也应当注意避免口号式的表述。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法任务的表述明显带有口号性,如“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等都十分欠妥。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而不在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这样的表述在观念上还停留在法的制裁作用的传统法理念上。同样,“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则带有政治性口号的意味,这在当时是可以理解的,现在仍作这样的规定则未必妥当。笔者主张如果从司法解释的需要出发,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以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来指引诉讼主体的行为,以“目的”的规定取代“任务”的规定更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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