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法律的代表,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西方各国包括美、英、法、德、日等国均对检察官提起诉讼以及对非讼案件提出申请做了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地区对检察官提起民事诉讼采鼓励态度,1996年修订的《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实施要点》开宗明义规定:“为贯彻及奖励检察官参与民事及非讼事件之立法意旨,特订定本实施要点。”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享有广泛的民事诉讼权利。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应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取证权。检察官应享有广泛的取证权。如美国1962年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法就赋予检察官可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通过发布调查令的方式,要求任何人提供有关民事反托拉斯调查的一切材料。(2)优先审理权。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优先尽快审理。如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就规定,对各区检察官的起诉,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解决。(3)和解权。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和被告就案件的处理和诉讼费用的开支达成合意,前提是被告停止所指控的违法活动并得到法院的批准。
3.规定检察机关参加诉讼。参加诉讼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的审理牵涉到公共利益而参加诉讼程序。参加诉讼权体现于诉讼的全过程,包括对一审、二审及再审的法律监督。法国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法院通知其案件情况后,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提出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参照国外立法例,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范围也应当限定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主要应包括:(1)法人案件:破产案件,公司拍卖、整顿、清算案件等;(2)有关行为能力缺失及救济案件:未成年人监护案件,成年人监护托管案件等;(3)失踪人财产管理案件;(4)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案件。检察机关参加诉讼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有权接受法院作出的各种诉讼文书的送达和决定的通知,参与审查证据、查阅案件材料,申请回避,出席法庭发表意见、参加辩论,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作者简介】
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1}常怡主编:《比较
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1页。
{2}有人主张取消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参见是汉朝:《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参见常怡主编:《比较
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0-6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