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官造法(上)

  

  从形式上看,法律具有人造的社会属性;但是从内容上看,法律又具有客观的自然属性。在阶级矛盾十分激烈的历史时期,法的社会属性较为突出;但是在阶级矛盾趋向平和的历史时期,法的自然属性则较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讲,“回归自然”也应该是人类社会中法的发展趋向。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必将越来越符合法的基本精神和客观规律。综上所述,法是人造的,又不完全是人造的;因此,造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创造活动,不是人们的凭空想象,也不能完全由人们按照自身意愿去设计;造法应该是一种发现活动,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明确上述概念,对于我们研究如何造法以及何人可以造法等问题是很有裨益的。


  

  二、两种模式:立法者造法与司法者造法


  

  既然法的精神和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既然造法是以“发现”为基础的“制造”,那么从道理上讲,任何人都可以去发现法,也都可以去造法。因此,造法不应成为社会中某些人的“专利”,而应属于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权力,换言之,造法权应该属于人民。然而,法是要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而且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因此造法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因为,虽然法的精神和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不同人在具体情况下对这些精神和规律的“发现”结果却可能各不相同。为了防止社会行为准则的混乱,为了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把自己的造法权集中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从而制造出可以统一适用的法律。在现代民主制国家中,造法有两种基本模式,即立法者造法和司法者造法。


  

  所谓立法者造法,就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出在社会中普遍适用的法律。所谓司法者造法,则是由司法人员通过审判具体案件而制定出适用于个案的法律。前者属于“事前造法”,即在与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还没有发生之前,面向未来而预先做出规定;后者属于“事后造法”,即在与特定法律关系相关的具体事件发生之后,面向过去而做出的裁定,当然,这种裁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日后的行为。前者制定出来的法律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后者制定出来的法律一般称为“判例法” 或“不成文法”。二者各有特点,各有优劣。


  

  由于立法机关一般都是由民选代表组成的,在社会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且立法者要按照民主的方式和程序集体造法,所以能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司法者造法属于个人造法,即使在合议庭审判方式下也是少数个人的造法,而且要遵循司法独立的原则,排斥社会其他成员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因此司法者造法比较容易受到法官的成见、好恶、情感、能力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但是,正因为立法者造法需要通过复杂的程序来集思广益,所以效率比较低;而司法者造法的效率则比较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