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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造法(上)

  

  在自然界中,大到整个宇宙,小到生物基因,都有客观规律。几千年来,人们从不同角度执著地探索着这些规律,并且在不同领域内取得了许多科研成果。这些成果都是由人宣布的,但它们并不是人“创造” 出来的,而是“天然”就有的。人类的科学研究不过是将那些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发现出来。而且,人类对自然规律的发现是渐进的,是有阶段性的,是有对有错的。例如,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类一直认为“天圆地方”,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但是哥白尼在16世纪初推翻了“地球中心说”,提出了“太阳中心说”,而伽利略在17世纪初又用自制的望远镜观察天体运行,科学地证明了哥白尼的理论;不过,他们的观点后来也被人推翻了,人类又发现太阳系其实也不过是宇宙中的一小部分,而且时至今日,人类仍然没有能够真正认识宇宙的全貌。诚然, “太阳中心说”是哥白尼和伽利略创立和验证的学说,但是“地球围绕太阳运行” 的规律并不是他们“创造” 出来的,只是他们最先发现的。即使没有哥白尼和伽利略,该规律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会被其他人发现。


  

  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其活动、运转和发展也要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而人类对这些规律的认识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大概由于社会生活中的规律更为复杂,更具有变化性,而且更多地受到人的利益追求和意志观念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所以人类对这种规律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理论学说似乎就更具有了“人造” 的色彩。不过,社会规律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类创造出来的,人们关于社会发展的各种理论或学说都不过是对这些客观规律的发现,其中既有科学的正确的发现,也有反科学的错误的发现。


  

  法是由国家颁布并且有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因此,法当然具有“人造” 的属性。但是,法又蕴涵着一定的社会发展规律和超越国家的精神,因此,它也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所谓“法律”, 也可以解释为“法的规律”,即法在调整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时所遵循的规律。从表面看,法律是社会中一部分人根据主观意愿制定出来的。但是,人类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或者说,人类要不断去发现法的精神。而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平等、合理等价值目标。如何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实现这些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人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可能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但是,这种差异性并不能否定法之规律的客观性,只能说明人们对这些客观规律的认识还不一致,只能说明某些法律规定不符合法的基本精神。其实,人类对法的客观规律的发现要受社会历史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有一个逐渐接近真理的认识过程,犹如“地球中心说” 和“太阳中心说”等宇宙观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制定的法律固然有好有坏有善有恶,但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应该是好法和善法,而衡量法律好坏善恶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符合法的基本精神和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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