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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造法(上)

论法官造法(上)


何家弘


【摘要】法是人造的,又不完全是人造的;造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创造活动,而应该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者造法的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的功能;但是二者的发展历史却呈现出殊途同归的趋势。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也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关键词】法官造法;人造法;自然法;立法者造法;司法者造法
【全文】
  

  法是“人造” 的,至少在形式上具有“人造”的特征。那么,什么人可以造法?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完全相同。从国王造法,到人民造法;从立法者造法,到司法者造法;各种理论,各种实践,使这个问题貌似非常简单,实际相当复杂。在今日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造法权当然属于人民,而其具体的行使则由各级人民代表来完成,即由立法者完成。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司法者应否造法,法官能否造法?这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中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笔者拟在本文中就此问题陈抒管见,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造法的界说:创造还是发现


  

  在人类的早期,社会中没有法。在每一个共同生活的人类群体中,承担管理任务者最初都是那些身强体壮或者德高望重的人。这些人的意志和理念就是所有成员的行为准则。但是这种往往会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行为准则不利于群体生活的稳定,于是就形成了以氏族或部落为基础的“习惯”。后来随着国家的出现,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日益复杂,统治者需要相对统一而且更加稳定的行为规则,法便应运而生了。


  

  然而,法是什么?法是“自然之物”还是“人造之物”?法是人类发现出来的还是人类创造出来的?这是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千百年来一直被学者们思考着、争论着。从表面上看,法是人颁布的,因此,法似乎就是“人造”的。无论是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还是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无论是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还是古中国的《法经》,显然都属于“人造法”(或“人定法”)的范畴。但是,法似乎还包含或者应该包含一些超越人类意志或意愿的内容,于是,有人又提出了“自然法” 的观点。由于“人造法” 的概念很好理解,“法乃人造”的观点也很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所以笔者在此想着重介绍一下“自然法” 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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