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虽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因存在某些不足而受到学者的批评,但这并不影响学界对其价值和功能的充分肯定。正如学者指出,赋予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配偶一方以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进步的一种表现,是法律所寻求的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平间取得平衡的结果。[21]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社会各方面包括人的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夫妻的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个人权利意识明显增强。[22]我国至今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五五”普法教育,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角度来理解、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离婚经济补偿就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其在权利层面上表现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一种基于特定身份发生的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人权。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因契合了我国人权尊重和保护的宪政要求而具有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三、对中外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之考
如上所述,家务劳动本身的价值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最为重要的法理基础,而家务劳动与法定夫妻财产制有着密切联系。有学者指出,各国为了评价家事劳动,而给予妻子对于丈夫所得的参与权,由此导出家事劳动之评价与夫妻财产制之结合。[23]我们拟对瑞士、德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研究,从而探寻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外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概要
1.瑞士—所得参与制
依《瑞士民法典》[24]第181条规定,瑞士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所得参与制。所得参与制是指夫妻在婚后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当夫妻财产制终止时,在夫妻财产清偿各自债务后,婚姻财产的盈余归夫妻双方分享的财产制。所得参与制在分别财产制中引入了共同财产制的因素,使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婚姻财产,离婚时事实上由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此外,由于在婚姻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对于专事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而言,往往难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故《瑞士民法典》第164、165条分别规定了针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制度,包括专事家务的夫妻一方有权定期从他方获得一定的自由支配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为他方所作特别贡献的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2.德国—剩余共同制
依《德国民法典》[25]第1363条规定,德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净益共同制。净益共同制,又称剩余共同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可见,剩余共同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而引进了共同财产制的因素,使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此外,《德国民法典》第1360、1570条还规定了配偶的家务劳动义务和离婚时抚养子女一方的扶养问题,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充分肯定。
3.美国—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
在美国,多数州的立法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虽然保证了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但却因忽视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而往往造成事实上夫妻家庭地位不平等。因此,近年来许多州已在分别财产制中引入共同财产制的因素,以补救其缺陷。大部分州都赋予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公平地分配“婚姻财产”。[26]此外,华盛顿州、内华达州等9个州的立法受罗马法影响较大,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以婚姻是分享或合伙关系的理论为基础,将婚姻视为共同体,推定配偶对家庭财富积累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其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故婚姻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应当在夫妻之间公平地分配。目前,在美国,无论某州实行何种财产制,通常都要求对婚姻期间一方配偶所得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而在决定何种分割是公平分配时,各州通常都将“配偶双方对获得婚姻财产所作的贡献包括作为家庭主妇所作的贡献”作为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27]《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第1款亦规定离婚时财产分配要考虑“一方以操持家务的方式所作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