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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


任华哲;刘洋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构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刑事司法观念转变的基础之上,其以国际化和价值衡量为主要表现。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本土化与国际化;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与被害人权利保护等诸方面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国际化;价值衡量
【全文】
  

  现代化作为我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进入人们的视域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将现代化这一命题引入法学的时间基本与此同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治现代化作为一种确定不移的过程已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共识,而刑事诉讼法基于其与宪法的天然联系,在这一进程中更是居于突出地位。如果说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起始点,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诉讼模式已显现出现代型刑事诉讼的某些特征,那么时至今日,在“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完全接受的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已完全步入全面发展的轨道,成为了一个深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时代议题。以下本文将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背景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构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刑事司法观念转变的基础之上,是伴随着中国社会内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不断变革而同步发展的。


  

  首先,经济体制的变化对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从最初无序的粗放发展逐渐走向规范的集约发展,由此也促成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革。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以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为实质,以尊重权利为完善的基础性前提,以制约权力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作为一种现代机制,市场经济以公正性为首要维度,以平等为第一要义。其不承认任何主体在市场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只尊重普遍性的,共同遵守的规则,因此是一种法治经济[1](第85页)。在这一体制下,“个人的人格主体性”作为商品社会的基本法律价值得以确立。该价值观的确立,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理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打击对象、纠问客体的历史窠臼,为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研究扫清了障碍[2](第3页)。此外,市场经济以权利制约权力作为其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与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精神相契合,促进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由此,在刑事司法中,如何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指控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2](第3页)。


  

  其次,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基于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政治体制的改革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伴而生。30年来,我们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在破除文革民粹主义倾向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和整合民意,妥善回应社会的民主诉求,按照权力制约原则,把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结合起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逐渐实现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国家治理方式,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确立下来,奠定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而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制改革,于当代中国正处在转型性发展的重要时期适时提出,也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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