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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及构想

  

  (二)实证角度


  

  云南杜陪武案件是近年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在审判阶段,杜陪武向法庭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并请求法庭对昆明市公安局违法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还提出以下证据和理由:1.当庭展示身体受到的多处伤害;2.出示遭受刑讯逼供后所穿的“血衣”;3.请求法庭向昆明市检察院调取刑讯逼供控诉书;4.请求法庭向检察院调取曾经拍摄的照片;5.勘验、检查笔录形成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见证人的签名等。其中第4项和第5项证据都因检察院所称“丢失无法寻找”而不了了之。


  

  但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通过分析不难推断出正是成为本案焦点的刑讯逼供问题使得法院不得不在判决时有所保留。


  

  然而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公安机关却给出了不同的看法:“犯罪发生率高,案件数量多,许多案件完全依照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是根本不可能的。我们的任务是打击犯罪,收集不到证据岂不是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吗?在有些情况下,不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无法定案,何谈有效地追究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又怎能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指责呢?况且,只要实体上不违法,程序上是否违法无关紧要。如果仅仅因为证据收集手段的违法就加以排除,岂不是放纵犯罪,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吗?”[2]


  

  二、中国式刑事庭前审查对非法证据排除之制约


  

  (一)中国式刑事庭前审查之现状


  

  现在,庭前审查程序实际上已经成为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瓶颈。首先,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中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仅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卷宗大大简化,法院对移送起诉证据材料的审查也多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性审查。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使得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缺乏制约,也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少了一道对抗国家追诉权的保护屏障。


  

  其次,庭前审查不是由专门的预审法官进行,难以消除非法证据对审判法官心证的影响。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尽量减少庭前审查程序在正式审判中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但是,这项改革并没有使得排除法官预断的目的完全达到。简化了案卷移送制度,但同时又规定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并且接受移送起诉证据材料的法官往往就是承办案件的审判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实质性接触到证据,立法排除预断目的的实现也就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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