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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一、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现实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加入WTO 后我国经济走向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用法律的形式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很有必要的。


  

  (一) 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加入WTO 以后,中国的经济同时面临着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大量投资的涌入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迅速扩张,尤其是2005 年公司法修订以后,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公司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关税贸易壁垒的逐年消失,国外企业、商品相继打入中国市场,在残酷的商战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与日俱增,随着人们保险理念的不断更新,投资者迫切希望有一种保障机制来分担因投资带来的商业风险。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有利于解决上述难题,而且有利于鼓励投资,发展民族经济,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 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有利于弥补公司制度的缺陷


  

  公司制度是被世人公认的迄今为止最佳的企业组织形式,然而,公司制度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和难以克服的。尤其是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比较晚,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不健全,股票市场体制不顺、机能不全,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一直是近些年来学术界及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但很少有人求助于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无疑能够弥补公司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力的缺陷。如果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中小股东就可以对自己的投资财产利益通过投保的方式来规避风险。[5]


  

  (三) 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有利


  

  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理应服务于市场经济建设,市场风险转移的需求是保险业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业只有积极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才能满足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的内在需求。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发展滞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保险理念相对落后,保险市场不够成熟,技术操作不够规范,保险利益范围过于狭窄,目前难以满足公司股东借助商业保险手段保护投资利益的需求。另外,随着境外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面临着激烈的挑战。[6]发展相对滞后的我国保险业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及时更新保险理念,抢先挖掘新的保险空间,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提供新的保险产品。显然,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满足公司股东的投保需要,扩大保险业务范围,为保险业的扩张开辟更为广阔的市场,繁荣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的理论可行性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股东分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由于无限责任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几乎连为一体,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有管理、处分权,且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公司财产的损失与股东财产的损失并无实质差异,股东对于公司财产理应具有保险利益。[7]而对于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在法学界存在颇大争议。笔者认为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在理论上是可行的。[8]


  

  (一) 股东与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理清股东与公司财产的关系是探讨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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