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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视阈下的刑事判决

  

  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我们看到,各国(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实体判定都秉承着有罪和无罪的二分法,并无与二者并立的第三种判决。虽然他们对无罪判决采用的救济手段及途径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即便是允许对生效的无罪判决进行质疑,甚至是不利变更的做法也并不特定针对证据不足的一种情况,而是将所有的无罪判决都纳入其中,并且一般对提起的次数进行限制。而我国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就是仅针对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且重新启动的审判程序并不是再审程序,而是针对于同一犯罪事实的再次追诉,这种追诉既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也没有次数的限制,更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因此,我国的这种“重新起诉、重新审判”的做法不仅从根本上否定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无罪判决的既判力,同时也使得无罪推定原则彻底落空。


【作者简介】
夏红,单位为辽宁师范大学。
【注释】还有学者认为《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中规定了五种刑事判决的种类,除了上面表格中提到的四种外,还有一种叫做不予认定的刑事判决(李昌林:《刑事判决程序初探》,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4页)。笔者认为,不予认定不是法院判决的一种,根据《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显然,不予认定只是裁判者的一种司法裁判过程和判断的环节,不是判断的结果。
见杨宇冠,郭志远著《如何理解和把握“疑罪从无”》,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20日第3版,在文中作者概括了5种关于“疑罪”的定义。胡云腾,段启俊著《疑罪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52-165页,文中,作者归纳了13种关于“疑罪”的定义后,又给“疑罪”进行了重新的界定,因此文中至少出现了14种关于“疑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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