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05条明确规定,法院的刑事判决可以是无罪判决或有罪判决。应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形包括:(1)犯罪事件没有得到确定;(2)受审人与犯罪没有牵连;(3)受审人的行为中不存在犯罪构成(2002年5月29日第58号联邦法律修订);(4)陪审团对受审人作出无罪判决。并且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理由判决无罪,即表示认定受审人无罪,对他应该依照本法典第十八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平反。该法第370条规定只有根据检察长的抗诉或被害人、自诉人或其代理人认为第一审法院宣告受审人无罪根据不足而提出的上诉,第一上诉审法院才能撤销无罪判决并作出有罪判决。根据被宣告无罪的人的上诉,无罪判决可以变更其理由部分。而对于第二上诉审法院而言,法院根据陪审团无罪判决作出的无罪判决,只有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限制了检察长、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证据的权利或影响了向陪审员所提问题的内容和回答时,才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抗诉或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上诉撤销。其他的无罪判决只能根据检察长的抗诉或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上诉,以及根据不同意无罪结论的被宣告无罪人的上诉,才可以由第二上诉审法院撤销(《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80条)。由于该法典第405条规定:“不允许以必须适用关于更重犯罪的刑事法律、量刑过轻为由,或者按照可能导致恶化被判刑人状况的根据而通过监督程序对有罪判决以及法院的裁定和裁决进行再审,也不允许对无罪判决或法院关于终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决进行再审。”因此,在俄罗斯即便无罪判决发生了错误也不能通过再审的方式改判,而只能通过恢复诉讼程序的方式进行。在俄罗斯恢复诉讼程序一般是由于新情况或者新发现情况的原因,如果是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则没有提起期限的限制,而只有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8条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内,并且必须是在自发现新情况之日起的1年内,才允许再审无罪判决或者关于终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决,或者以量刑过轻或必须对被判刑人适用关于更重犯罪的刑事法律为由而再审有罪判决(《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14条第3款)。在德国,被告人不能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即使他不同意法庭作出判决的理由{11}。同时也允许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禁止双重危险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的权利。该项条款禁止对无罪判决进行上诉审查,同时也禁止在“无罪判决”宣告之后就已经宣告无罪的同一犯罪进行重复追诉和审判,不论该“无罪判决”是否有错误。在“双重主权”管辖下,允许联邦和州以及州与州之间进行重复追诉。而在“污点判决”,即被告人通过贿赂初审法官或陪审员的方法获得无罪判决时,控方对该无罪判决有权提出上诉{12}。
在既决抗辩理论指导下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长期以来在英国是没有例外的,但是这种情况在近二十年发生了改变。1996年的《刑事程序与侦查法》中发展出了“妨碍司法罪的例外”,即在无罪判决有污点时,允许控方对已经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第二次追诉,请求高等法院撤销无罪判决{13}。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所有人的正义》中认为上诉法院有权在存在证明有罪的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法院确定从本案的所有情形看重新审判是正确的情况下撤销无罪判决。并且认为这样做是与《欧洲人权公约》(议定书七的第4(2)条)明确承认的在新的证据出现的情况下可以对案件重新审判的重要性是相一致的。在英国,虽然并不希望这些程序经常被采用,但是认为重新审判是完全正当的,它们的存在会有利于公正的实现{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