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关于宪法自由的社会理论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导读
杨利敏
【关键词】
宪法自由
【全文】
导言:为什么是《自由之比较》
在人类历史上,宪法政治是晚近的产物。在“宪法”一词的确切含义上,它意味着一种独特的政治安排,即将对公民自由的保障作为政治社会的基本目标或基本目标之一,并以此组织和限定政府权力。[1]
这一意义上的宪法又被称为“保障主义的宪法”,它诞生于世界近代史的开端。两份名垂青史的政治文献对存在于这一意义上的宪法背后的指导性观念作出了经典表述。其中一份是这么说的: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
另一份则宣布: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从那时起,个人作为道德主体应受到文明社会的保障和尊重的观念成为宪法不言而喻的基石,它既是为政治社会提供合法性的高级规范,也是对政治社会具有约束力的根本规范。
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被认为标志了一个全新时代的开端,在这个时代,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相互勾连的深刻变化,形成了一个整体上区别于过往的崭新范型,乃至形成了一种人类生活的新的特质——现代性。而作为“现代”开端的标志性事件的最直接而重要的政治结果是保障主义宪法的诞生,这给我们带来一个极大的问题:保障主义宪法与正在形成中的“现代世界”及其特性究竟有何内在关联?如果不把保障主义宪法所内含的观念看作不言而喻的前提,这个问题对于后发立宪国家就尤为重要。
近代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自由通常被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类称为防御权或消极自由,一类称为参与权或积极自由。这一分类大体对应于以赛亚·柏林对两种自由权的著名的类型化建构,而第一次对自由权作出系统化区分的理论尝试则一般追溯到大革命时期的法国思想家贡斯当,柏林受到贡斯当的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启发,把他所描述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自由提炼为两种在理念形态上相对照的权利类型。
然而,尽管柏林的作品影响巨大,贡斯当作品的意义却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柏林的理论前驱,也不仅仅在于它第一次对两种自由作出系统化理论区分的思想史地位,事实上,贡斯当的作品与柏林有着巨大的不同,它对两种自由的区分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构建,而更立足于描述,一种对当时所实际发生的社会事实以及这种事实赖以发生的社会条件的描述,[2]这使他的作品具有柏林作品所不具备的意涵。在贡斯当看来,在大革命当时,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的是一种“现代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与“古代自由”有着截然的不同,它是现代社会本身的产物,是与人类生活发展到现代之后的特点相适应的自由;现代社会同时需要两种自由,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现代自由”和转化为政治参与权利的“古代自由”。在这一意义上,阅读贡斯当的这篇1819年发表于巴黎皇家中学的著名演讲不仅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两种宪法自由的理解,更是提供了一条在先验价值论话语之外理解保障主义宪法的路径,一条值得重视的、更深地立足于保障主义宪法与产生它的现代社会实际状况之间的关联性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