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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行为的社会监督

  

  此外,丹麦议会监察员也具有类似的性质和功能。如果大众媒体在对警察的不法侦查行为进行曝光,在引起议会监察员注意后,议会监察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警察的违法侦查行为实施监督,并可能因此引起对违法警察的程序和实体法律效果。


  

  2.匈牙利议会监察员制度。


  

  匈牙利本来没有议会监察员的传统,但在1993年修改宪法时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匈牙利,议会监察员有权调查与公民宪法权利有关的冤情,他们可以根据市民报告而启动调查程序,也可以主动进行调查。议会监察员共有四人,都有权调查与警察违法渎职侦查行为有关的申诉。现在匈牙利保护公民宪法权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议会监察员的建议实现的。这是因为他们可以接触大众媒体,从而吸引公众对警察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广泛重视。他们还可以向议会提交有关年度报告,从而通过议会对警察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二)以检察机关为依托的警察侦查行为专业社会监督


  

  丹麦的警察申诉委员会制度也是一种比较有特色的社会监督制度。根据1996年前的丹麦《司法行政法》,当事人如果认为警察的侦查行为不当,应当首先向警察机关申诉,然后根据警察局长的建议,由一个警官和地方政治家组成的委员会决定是否交法院处理还是不予处理或给予较轻的处理。但结果往往是草草了事。为了克服这种弊症,根据1995年6月14日丹麦议会通过的第393号法案,修改了《司法行政法》中有关对警察提起申诉的规定,并设立了6个地区检察官负责审理有关警察行为的申诉、调查涉及警察的刑事案件并决定是否对警察进行起诉。同时还设立了6个警察申诉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1名律师和2名非法律人员组成,它负责监督地区检察官对涉及警察案件的处理。从而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即通过监督检察官处理警察侦查行为的方式实现了对警察侦查行为的间接社会监督。


  

  (三)以反贪机构为依托的检察机关侦查行为社会监督


  

  这主要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咨询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廉政公署的咨询委员会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咨询委员会由四个具体的委员会组成,分别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总体工作和各方面具体工作。其中,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整体工作方针及提供政策上的意见;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侦查工作;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向廉政公署建议防贪研究的优先次序及审阅廉政公署完成的所有防贪研究报告;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则向廉政公署建议推行倡廉教育及争取各界支持的策略。在上述委员会中,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职责最为重要,负责对香港廉政公署广泛的侦查权力进行直接的外部社会监督。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廉政公署的咨询委员会由两个委员会组成,分别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总体工作和具体案件的侦查工作。一是议会联合委员会由代表各党派的州参众两院议会议员组成,负责从整体上监督审查廉政专员公署的工作,法令禁止其监督具体案件。二是业务审查委员会由政府官员和社会贤达组成,负责对廉政公署具体工作和案件进行审查并提供建议[11]。根据香港2004年《廉政公署咨询委员会报告》,该委员会现有17名委员。其中,律政司司长或代表、警务处处长或代表、行政署长和廉政专员为当然委员。其余13位委员为委托委员,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这样,廉政公署的咨询委员会,特别是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以社会各界人士为主要主体,以反贪机构为依托,目标直指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从而构建了侦查行为专门社会监督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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