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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

  

  对于非国有股份应以何种价格水平转让给管理层,目前尚无具体指导性规定。而尽可能公平、合理地确定管理层收购的价格是防止、避免集体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在实践中已有多家公司的MBO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值,以至于MBO被称为“中国顶级富豪的速成手段”。2003年3月,由于普遍定价过低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原因,MBO被财政部紧急叫停。


  

  (二)问题的规制


  

  由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全权负责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并且对股份转让的价格进行公开竞价或许是解决MBO财务和定价问题的良策。以香港对上市公司并购的规制为例,根据联交所颁布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有关规定:资产的重估需由独立及有专业资格的估值师或其他专家进行或最终确认,并清楚说明估值所根据的基础。具体操作也都是采用西方国家通行的评估办法,侧重于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来评估企业资产的价值,再辅之以公开竞价等方式,使交易价格的确定较为透明。国内上市公司MBO资产评估过程中,主要是采用净资产法。采用这种方法更多是以防止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为判定标准,但割裂了资产的实际价值与收购成本之间的联系,且主要是通过管理层与大股东之间讨价还价,定价的透明度低,对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缺乏科学的评估依据。因此,应当由独立的财务顾问,通过专业机构的知识和经验帮助股东判断上市公司的价值,以免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得不依靠管理层来判断公司价值。证监会在2002年9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中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一般协议收购中,独立财务顾问可有可无;管理层进行收购的,为股东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则是必要条件。


  

  同时公开竞价方式不仅有利于收购程序的公开化,而且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发现上市公司的价值,管理层帮助股东判断公司价值的重要性也得以降低。所谓公开竞价,就是在确定基础定价的基础上,增加买方数量,将管理层或内部员工发起的投资公司作为收购公司股权的买方之一参与竞价拍卖,而不是仅有管理层同当地政府或原股东进行单边谈判、单边交易。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应当按照公开竞价机制,使其他潜在的收购人可以参与竞争出价,价高者得。在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确立了各种收购主体平等的市场地位,提出了转让股份“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的办法,为MBO股权转让方式提供了参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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