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债券,由于性质的不同,其发行核准与监管机构以及适用的法规是完全不同的。我国境内用于筹资的公司债券主要有如下三类: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2005年发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根据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并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发行和上市交易。一般公司债券是指除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外的其他公司债券,该类公司债券根据国务院1993年8月2日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机构进行管理。并购行为中的并购公司可以依照上述法规发行此三类公司债券,筹集所需资金。可见,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是企业并购的法定资金来源。
利用公司债券筹集并购资金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它可以使并购活动达到经济学上的“杠杆”效应,亦即所谓的“杠杆收购”。杠杆收购是一种借用金融机构的力量对外发行公司债券,在高负债融资的情况下购买并购标的公司的股份,以达到控制、重组该目标公司的目的,并谋求获得超常收益回报的衍生性金融工具。“杠杆”是西方财务理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公司通过借人资金(包括获得银行长期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发行优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资产。作为“杠杆”,这些资金对公司财务绩效存在着有利和不利两方面放大效应:当公司全部资产收益率大于债务资本的平均成本时,杠杆发挥有利作用,使公司净收益和普通股利益增加;而当公司全部资产收益率低于债务资本的平均成本时,杠杆产生不利作用,使公司的净收益和普通股利益减少。从收购人的角度看,利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的“杠杆收购”有以下投资优势:一是由于“杠杆收购”的突出特点是通过外部融入债务性资金来实现并购目的,因而不需要太多资本金,只需要以较少的资本代价即可完成。二是增加收购公司的长期负债可以减少税负,从而增加收购公司的市场价值。许多“杠杆收购”是那些具有稳定收益、负债较低的企业选择的策略,通过“杠杆收购”增加收购公司的负债比例,使其达到最佳资产负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