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
(1)资信调查、评估。进口保理商应对债务人的商业资信进行调查评估,对其信用额度进行核准,并将其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惯例规则》规定,进口商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14 天内毫无延误地将其决定通知出口保理商;如进口保理商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他必须在该期限内尽早通知出口保理商,并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决定将依据的事实和可以作出决定的时间。
(2)催收账款并转付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在拥有应收账款后应该在规定的日期向债务人收取货款,在债务人付款之后,进口保理商应将货款尽快交给出口保理商;对于已经核准的应收账款,即使没有收到债务人的付款,也应该按期向出口保理商付款。
(3)承担坏账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口保理商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应收账款的风险。进口保理商应最迟于到期日后第90 天对出口保理商付款或担保付款。但在买卖双方发生了贸易纠纷的情况下,即当债务人因商品质量、服务水平或交货期限等事项不符合约定而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拒付到期债务时,该应收账款即成为不合格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可以不承担付款责任,并对出口保理商拥有追索权。
(4)应出口保理商的要求协助解决贸易纠纷。当债务人提起贸易纠纷时,进口保理商的担保付款的责任即解除,但是他有义务将债务人提出纠纷的情况告知出口保理商,并应协助其解决贸易纠纷。若纠纷在规定的期限内得以解决,则进口保理商应重新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四)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间的法律关系
当供应商与债务人采用国际保理的业务方式时,债务人只与进口保理商联系,构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口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货款,债务人需直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二、国际保理风险的法律分析
国际保理的优点在于在很少增加债务人的负担的情况下,也使供应商的贸易风险减小。所以对买卖的双方都有利处。而与此相对应的,保理商则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一)供应商的风险
供应商的风险主要源自保理商的信用风险,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保理商的资信出现问题。当保理商的资信有问题时,很有可能会出现赖账等情况,虽然保理商大多数都是由银行或者一些较为有实力的金融机构来承担,但是不能保证完全不会出现此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