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保理商的义务主要有:
(1)信用销售控制。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于债务人的商业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核定信用额度。出口保理商应将进口保理商的调查结果以及决定告知供应商。
(2)接受应收账款的转让并进行销售账务管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之后,出口保理商应接受符合出口保理协议规定的账款转让,并在接到发票之后在电脑中设立有关分户账,并输入必要的信息和参考数据,以便管理。
(3)付款义务。在实践中,供应商通常有融资要求,因此付款义务的实现是以融资协议的实现为前提的。在供应商发货或提供服务并将单据交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即应该支付约定比例的款项,并在其后负有按照约定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4)及时将贸易纠纷通知供应商。在债务人提出贸易纠纷的情况下, 出口保理商没有担保付款的责任,但债务人一般可能不会及时直接向供应商提出异议,直到出口保理商催收货款的时候才提出不接受或者是部分不接受,因而拒付到期货款。所以出口保理商需要将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和回复告知供应商。在供应商与债务人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出口保理商也应予以必要的帮助。
(三)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的关系
二者之间建立了相互保理协议。这种保理协议可能是经双方谈判而得出或者是按照他们共同所属的组织规范签订的框架性、长期性的保理协议。它主要涉及服务费用等条件、业务合作关系、合同生效及期限、法律适用问题及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1、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
(1)传递信用额度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出口保理商将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申请传递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经过核准之后再将信用额度或者拒绝信用额度通知出口商。
(2)转让应收账款。在这一义务的履行当中,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出口保理商取得应收账款之后立即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二是出口保理商取得应收账款之后先不转让,而让进口保理商以其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催款,一旦债务人发生支付危机,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让其以债权人的身份催款。“在转让的时候,出口保理公司应当签署一份《应收账款转移通知书》,并附发票副本寄交进口保理公司,作为受让应收款项的证明。”
(3)保证它本人或供应商在必要时给予协助。进口保理商在整个业务过程中会需要出口保理商乃至供应商的帮助,而供应商与它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因此按照相互保理协议或者是国际惯例的要求,出口保理商需要保证它本人或供应商能够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