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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

  

  1、供应商应承担的通知义务:把应收账款的转让告知债务人的实质是供应商对于进口商的义务,也是国际保理实现的一个前提,因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都规定,只有将应收帐款转让告知于债务人,得到应收帐款转让权的保理商才可以向债务人收取应收帐款,国际保理业务才可以顺利进行。


  

  2、债务人向供应商承诺向出口保理商履行付款的义务。债务人应按照其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完成向供应商指定的保理商付款的行为。但在保理合同中,债务人向保理商的付款义务是以供应商的通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二)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关系


  

  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根据出口保理协议而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此合同既产生于国际贸易合同,又独立于国际贸易合同。它一般由供应商和出口保理商协商订立,但是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格式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出口保理服务的范围、应收帐款的转让、应收帐款的管理、应收帐款债权的保障和债款的收取、破产风险的承担、债款支付、费用以及合同的期限和终止、发生法律纠纷解决的措施等。


  

  在这个保理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有各自的权利义务。


  

  1、供应商的义务主要有:


  

  (1)转让应收账款:通常的做法是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保理业务协议生效后,供应商应将此次销售中所有合格应收帐款转让或出售给保理公司。并在其随后向债务人开出的发票中注明需经出口保理商认可的过户通知文句,此文句需明确表示有关债权已转让于出口保理商。在供应商完成供货或提供服务后,应出具内容完全相同的发票一式两份,一份给债务人一份给出口保理商。


  

  (2)接受出口保理商的再转让,如果债务人对付款义务有异议而拒付到期债务时,应收帐款则成为不合格的应收帐款,出口保理商拥有追索权(即使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可将应收帐款再转让给供应商, 供应商应予以接受,即购回应收帐款。如果出口商的销售集中在少数几个客户,其中的一个主要客户因贸易纠纷拒付相当部分的债款时,未核准的应收账款的总额可能超过保理商保留的尾款余额,保理商可以拒绝对超过部分应收帐款提供预付款融资。


  

  (3)支付约定的费用、利息。当一项国际保理业务完成后,出口保理商要从货款中扣除已约定的费用如佣金、银行转帐的手续费等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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