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多层权力架构,实行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的管理与监督。由于平行权力间制约功能的有限性,以及权力摩擦的司法成本损耗,因此,要从执行的行政权能特点出发,加强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管理、指导与协调,从而提高执行效率,这就需要在执行权的运作中建立一定的权力层级,形成上下权力的管理、互动、责任机制。可在机构上确定一个适当的管理幅度和组织层次,即确定一个管理者有效的管理下属的人数和管理层级数。如在庭下再设若干执行小组,形成执行局——执行庭——执行组的三层金字塔形层级机构。权能分工上,由执行局统领全局,统一组织、协调执行力量,处理执行中特别重大的事项或案件;庭则在庭的范围内就案件的执行进行协调指导和组织办理较大的案件;执行组则负责对一般案件的执行。这样可以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邻级之间联络迅速。[3]这种模式符合执行决策下达迅速、措施快捷的特点。
3、充分发挥执行组功能,激活执行机制。长期以来,法院的执行工作都是以执行员为基本执行单元,集权过多,把关不严。实践中通过由一名执行长和二名执行员组成执行组,一方面能正确决策、公正办案,另一方面,合理界定执行组职能和权限后,又保持了执行组灵活、机动和便捷的优势,有利于执行工作在优质的基础上保持高效。具体措施如:(1)对重大疑难案件建立评议制度。执行组对执行方案中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进行评议,明确执行中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对能够由组内决定或解决的,则集体协商解决。(2)实行执行长负责制。每组一名选任执行长,对组内享有执行指挥权、案件决定权以及除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签批以外的其他对执行案件的处置权,包括:对本组执行工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和检查;执行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并签发法律文书;负责案件审批;审查拟和解、终结、中止、发放债权凭证和申请人撤回申请、放弃或变更执行标的额的案件。(3)推行执行流程管理。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根据执行局确定的执行任务和目标及各组的执行进展情况,立案庭把案件直接分配到组,对组进行办案期限的跟踪监督,加强审限管理。(4)强化竞争机制,改变执行考核方法。可以考虑改变单纯以人为考核单元的传统作法,增设以组为考核单元,从而形成组与个人双重考核办法,组的考核目标未达到的,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办案实绩,以强化团队作战与协作意识。
(四)创新执行方法
执行方式方法是完成从执行立案到执行结案整个法定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所采取的具体做法。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是执行工作生命力的重要体现。总结现有的执行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执行方法,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执行方法。民诉法所规定的执行方法,主要限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如搜查、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等,以程序性内容为主。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已使执行方法由单纯的程序向实体内容扩展,如增加了案外人异议、主体变更或追加、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二是近年来各地法院实践中大胆探索、总结出来的经验执行方法。较之于法定执行方法,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较大的突破。表现为,一方面扩大了执行方法的范围和种类,如出现了曝光执行、悬赏执行等。另一方面是对原有执行方法进行了深层探索,丰富充实了原有方法的内容,如债转股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