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业间业务抵消权的适用问题
在银行的正常业务运作中,同业往来占其业务总量的相当比例,同行间、联行间业务形成网状分布,其同业债权债务的余额和净额相当巨大,所以在公平原则的范围内,银行破产法律承认抵消权的例外。所谓抵消权,是指债务人开始破产清算时,曾经与债权人有相互的债务、相互的信贷或其他相互交易的,应考虑这些相互交易的结果,一方欠另一方的金额对另一方欠一方的金额应作出抵消,只有余额才作为请求权申报或作为公司(指债务人)的资产向清理人清偿。这一点对银行破产案件比较重要,破产程序中抵消权的设置有利于保护金融同业的安全,防止风险的传染。
(三)金融控股公司中控股公司对银行子公司债权的偿付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并通过持有一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公司多数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实现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其“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模式既可实现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又可较为有效地阻隔和分散风险,较好地兼顾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双重价值,成为我国金融从分业向混业经营转型的主要平台。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由于集团各金融子公司经营的对象都是具有无限流动性和扩展性的货币,货币在各子公司之间的规范流动是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而在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下,子公司之间的这种货币的融通往往倚赖于控股公司的进行中转,或者为实施集团的战略经营方针,需要协调子公司之间的资金配给,或者当某个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时,控股公司出于集团利益的考虑需调整各子公司之间的风险分配等等。在这些情形中,都会出现控股公司向某个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行为。那么当某个银行子公司破产倒闭时,控股公司债权的受偿序位如何确定?与其他债权人同等受偿抑或劣后受偿?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其他债权人的受偿利益。笔者以为,在这里可借鉴“深石原则”进行处理。
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是美国法院在审理泰勒诉标准电气石油公司案中的涉诉子公司——深石石油公司时创立的一项原则,其主要内容是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使母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甚至根本否认母公司的债权呢?深石原则确立了两个应予考虑的因素:一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入的资本是否充足;二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中是否有欺诈等不当或违法行为。若母公司有其中之一行为者,其债权在子公司破产案中居于其他债权人之后受偿。这样,在子公司因为母公司的干预而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适当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