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信托的登记应理解为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具体包括登记时信托财产的权属人及权属性质。
(二)信托登记的部门
目前,我国有一家进行信托登记的机构,就是上海信托登记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06年6月21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信托登记机构。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对信托的登记分为两部分:信托信息的登记和信托财产的登记,其中信托信息的登记包括受托人名称、信托资金的用途、信托计划的规模、受益人的个数、信托的起止时间等,对信托信息登记的条件是受托人提交了中心规定的全部文件且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托财产的登记包括有权属财产的登记和无权属财产的登记。无权属的财产即为其转移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有权属的财产即为其转移需要进行登记的财产。对有权属财产的登记需要受托人提供权属人为受托人的权属证明。该中心进行的信托登记,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从实践中看,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作为信托登记机构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其登记的效力,其登记是否能够被确认为《信托法》第10条所规定的信托登记;二是对财产的登记上,没有实现与相关登记部门的对接,其对财产的信托登记没有取得相关登记部门的认可,因此,即使受托人到中心办理登记,也首先必须在相关财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对信托当事人而言,意义不大,而且增加登记的环节。笔者认为,应从信托登记目的出发,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确定或设立信托登记部门。
从信托登记的目的看,登记是为了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障交易的安全,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的设立,意味着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涉及信托财产权属的变更。如果新设机构单独进行信托登记,而不在已有的权属登记机构办理任何手续,将出现“一物双重权属”现象:在信托登记机关,财产权属人为受托人,受托人有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在权属登记机关,财产权属人为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对财产进行处置。要避免出现“一物双重权属”的现象,受托人必须进行双重登记,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不仅环节增多,而且在权属登记部门并不显示权属的信托性质,权属人对财产的权利是否存在限制,仅依靠权属登记部门登记的内容无从知晓,交易的对方还必须到信托登记部门查询涉及的财产是权属人固有的财产还是其管理的信托财产才能最终确定。因此,从保障交易安全而且便利当事人的角度而言,信托登记部门与权属登记部门合二为一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