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使信托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资金信托,客观上造成信托品种单一,没有充分发挥信托弹性设计空间的优越性。
第二,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客观上增大了信托当事各方设立信托的成本。
第三,信托登记配套制度的缺失,妨碍了信托领域的金融创新。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发展,原因在于信托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这也是信托的魅力所在。基于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人们创设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如产业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等。但是,如果没有信托登记制度,信托公司只能选择转让登记的方式接受信托财产,不但要带来巨大的税负问题,而且也将使信托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使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更不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学界和信托公司研究REITs已经很多年,但至今还没有推出一单相应产品,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信托登记的问题没有解决。
其次,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防范信托风险,特别是来自于受托人的风险,从而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将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资金挪用或用于不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用途。但是,在实践中,信托公司并非全部遵守了这些规定。2004年,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乳品战略计划”到期,投资者未收到预期的回报,与此相反,投资者通过律师却了解到,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资金将用于收购三家乳品公司的股权,而在这三家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未有受托人的名字,工商登记文件中也没有受托人持有三家公司股权的记录。因此,受托人实际上将信托资金挪作他用,投资者对此一无所知,其原因在于出现了信托登记的真空。2005年12月30日,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布停业整顿,金信信托整顿小组在致投资人的公开信中,特别点名“双龙房地产投资项目”,指其“挪用资金”。如果建立了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受托人就无法轻而易举地挪用信托资金,受益人的利益也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信托登记制度的内容
(一)信托登记的对象
关于信托登记的对象,一直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信托登记是对信托的设立及成立进行登记,从而确认信托的存在。二是认为信托登记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的登记,从而将信托财产从其他财产中区分开来。笔者认为,信托登记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对信托财产的权属及性质的登记,完全能够达成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