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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

  

  第三,引起滥诉


  

  登记立案虽有助于保护诉权,但只是保护了程序意义的诉权。诉权的概念不应当神圣化,因为诉权的启动会导致他人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和强制接受裁判,倘若诉权的启动过于轻易,将导致他人无端遭受不当诉讼的侵扰。随着社会的发展,诉权也在不断扩大,但广泛地赋予诉权未必是一件绝对的好事。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关注后果,必须认真考虑可能引发的多方面负面影响。我们注重保护诉权,但是,不能忽略确有一些人在滥用诉权,以诉讼为策略来拖垮对方,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可以说是屡见不鲜的。立案没有任何限制,就会出现谁想告就告、想告谁就告谁、想告什么就告什么,为一些琐事也会动辄提起诉讼,不合比例地耗费司法资源。表面上是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实际上会起到鼓励原告滥用诉权,并侵害无辜被告利益的负面作用。


  

  第四,妨碍法院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从总体而言,我国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将本应当属于其他机关解决的纠纷,可以不加筛选地予以受理,将会出现这样的后果:对有利的纠纷,法院和其他机关争抢处理,而对于复杂和难处理的纠纷,则会互相扯皮,尤其是在信访问题上,由于我国实行“谁的孩子谁抱走”,当法院将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驳回后,当事人找到有关机关处理时,有关机关就会以“涉法”为由,将矛盾推向法院,从而引起法院和这些机关之间关系的紧张。


  

  第五,实质上取消了主管制度


  

  主管,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上一个特有的概念[12]。解决权利纠纷,除了是法院的权限外,也是其他国家机关的权限[13]。西方国家没有主管的概念,也就没有对主管的审查,而我国关于主管的规定,虽然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毕竟是法院与其他机关处理纠纷的界限,为当事人正确及时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取消了立案审查,事实上是无限扩大了法院的主管范围,实质是废除了主管制度。


  

  第六,不适应中国的国情


  

  我国的国情就是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公民的法律文化素质还不高。我国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很多公民到法院起诉也是一种法律咨询,尤其是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还比较严重,纠纷的复杂性、敏感性很强,政策还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法官实际上在许多场合发挥了法制宣传的作用,有很多纠纷经法官释明后当事人就可以找到具体的纠纷途径。老百姓动不动就到法院来讨说法,实质上是在损害司法的威严。立案登记制的实质是抛开了中国的国情,盲目夸大了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和范围。


  

  六、关于完善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的思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实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以程序审查为主,兼顾程序性的实体审查,是立案审查制度完善的正确选择:


  

  (一)诉状的格式要求


  

  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起诉以提出诉状为原则,应规定诉状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诉状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可以拒绝受理。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当事人的信息要真实、准确,避免出现送达不能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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