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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

  

  二、国外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制度


  

  (一)各国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简介


  

  1.英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由诉讼的提起与答辩构成。当事人填写法院提供的格式化文本,法院审查签发后完成案件的受理,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美国民商事案件审查程序主要由诉答程序组成。美国法律认为,诉讼是当事人的私事,程序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法官仅审查诉状是否符合格式并作出裁决,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原则。


  

  3。法国民事案件的审查程序属于诉讼系属程序。诉讼系属是民事案件的开始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予以登记,从而完成案件的受理。类似于我国民事案件的受理程序,其书记室类似于我国的立案庭,专门负责法院受理案件总目录的填写和立案工作[2]。


  

  4.在德国,原告起诉后,案件进入“诉讼系属”的状态,表明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对诉讼能力的审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不具备一定条件,会导致起诉行为无效、驳回等。起诉的适法、当事人能力、管辖、代理权、法律保护之必要性等都属于诉讼要件,具备诉讼要件才产生诉的有效性,诉的有效性属于实体判决要件[3]。


  

  5.在日本,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诉状是否具备必要记载事项以及是否张贴了印花税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入审理程序。并将起诉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起诉要件是诉讼适法的要件,如果诉状补正后仍欠缺起诉要件,将被驳回。诉讼要件属于判决事项,不具备诉讼要件,诉讼系属被视为不适法,而无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判决,依法驳回起诉而终结诉讼[4]。


  

  6.在俄罗斯,起诉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根据《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属法院主管、属受诉法院管辖及原告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等。法官依法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只有存在如下明确理由时,法官才可以拒绝受理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应由诉讼外程序解决、重复起诉、有仲裁协议、诉讼由不具有提起诉讼资格的人提起等[5]。有些诉讼未经诉讼外预先解决的程序也不受理。


  

  (二)国外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特点


  

  1.审查主体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很少有设立专门立案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审查一般由书记官处登记并立案。在俄罗斯,审查起诉则由法官进行,体现出审查程序的重要地位。


  

  2.程序审查


  

  两大法系对民事案件的审查主要涉及程序事项:是否缴纳案件受理费、诉讼文书的格式及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立案只限于格式审查,大陆法系国家相对复杂,对诉状的格式及内容等审查比较细致,但也只限于程序审查,从而尽可能将更多的纠纷和争端进入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


  

  3.区分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将诉讼分为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经审查不具有起诉要件,法院可以诉讼不成立驳回诉讼,导致诉讼的不受理[6]。诉讼要件是本案判决的前提,而不是决定是否受理起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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