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俄罗斯产业主要部分未造成根本损害,由于产品倾销进口而造成根本损害事实也可以被认定,如果产品的倾销进口集中于这些市场,并且给这些市场范围内的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80%以上生产商造成根本损害。
如果俄罗斯产业根据上述理解定义并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则这些措施可以适用于该产品向俄罗斯的全部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只有在给予该产品出口商停止以倾销价格对该地区的出口或就价格和发货数量作出承诺的机会而产品倾销进口没有停止和未作出出相应承诺之后才可以实施。
4.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是指在独联体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中具有同一分类代码并且与另一种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或者根据用途、性能、品质技术指标或其他特性将该产品与另一种产品进行对比,购买人在消费过程中以该产品代替或者准备代替另一种产品。
5.反倾销措施是指由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包括临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形式而采取的限制产品倾销进口的措施。
6.产品的正常价值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国或出口国(外国国家联盟/地区)正常交易过程中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价格。
如果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不生产该产品或者该产品在出口国没有正常交易过程中的以消费为目的销售而导致该产品在出口国的正常价值无法确定,或者该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不足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出口的5%,或者在出口国存在产品向俄罗斯的简单转运,或者在出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以其他方法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则经贸部可以将该产品的出口价与其在产品原产国(地区)或适当第三国(地区)的成本进行对比,并考虑必要的生产费用、贸易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以此来确定倾销幅度。
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费用根据生产商或出口商的数据进行计算,但该数据应符合出口国或产品原产国(地区)的会计规则,并能客观地反映生产费用和贸易费用。
生产费用、贸易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根据正常交易过程中的生产和销售数据进行确定,如果无法根据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数据确定这些指标,则这些指标由经贸部决定根据其掌握的信息确定,但这种情况下确定的利润不应超过被调查产品原产国(地区)其他生产商的一般利润。
如果缺少产品出口价的数据或者对关于出口价资料产生怀疑,或者有理由推断关于产品出口价存在联盟协议形式的有限商业实践,则经贸部可以根据其掌握的信息确定产品的出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