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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反倾销法

  

  在采取反倾销税时,临时反倾销税应划归联邦预算收入。


  

  如果采取的反倾销税税率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对纳税人不收取差额部分;如果采取的反倾销税税率低于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差额部分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定的返还进口关税的程序向纳税人返还,而临时反倾销税的其他部分划归联邦预算收入。


  

  如果认定没有对俄罗斯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倾销幅度不超过2%,或者产品从相应国家倾销进口的数量不超过该产品进口量的3%,则支付的临时反倾销税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规定的返还进口关税的程序向纳税人返还。


  

  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计入征收反倾销税的总期限内。


  

  6.反倾销税


  

  如果根据对事实的客观分析,经贸部反倾销调查认定产品倾销进口对俄罗斯产业构成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则俄罗斯联邦政府可以就该产品的倾销进口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适用于相应国家(外国国家联盟/地区)倾销进口产品的所有生产商(出口商),并考虑与该国(外国国家联盟/地区)在贸易关系中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实践。反倾销措施也可以仅对倾销进口产品的某些具体生产商(出口商)或这些生产商(出口商)的联合体单独适用。


  

  反倾销税税率不应超过倾销幅度。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和数额根据消除产品倾销进口给俄罗斯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需要来确定。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从开始实施之日或从反倾销调查复审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最后一次修订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建议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依据《保护措施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反倾销复审调查,俄罗斯联邦政府则根据复审结果确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修订反倾销税税率的必要性。


  

  7.承诺


  

  如果外国出口商自愿承诺(书面形式)放弃倾销价格或将倾销进口产品缩减至可以接受的数量,并且由于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倾销进口而造成的根本损害可以消除,则反倾销调查可以不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而终止。


  

  上述外国出口商承诺向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


  

  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出口商承诺的履行可以由出口国政府以相应的国家(外国国家联盟/地区)授权机关出面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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