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允许,其提交给经贸部的保密信息不得公开。
提交保密信息的利害关系人应就该保密信息提供非保密性质的概要。该保密概要应使人足以理解信息的实质或者注明无法提供具体非保密信息的原因。如果经贸部认定,保密要求不合理,或者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人不想公开信息,或者甚至不想以保密概要形式公开信息,则经贸部可以对这一信息不予考虑,但可以在确定这一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除外。
经贸部建立反倾销调查必要的数据信息库,并就保密信息的保管承担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非保密信息依据经贸部规定的程序向利害关系方提供。(参见:俄罗斯联邦经贸部部长于1999年9月3日颁布的第396号部长令《关于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非保密信息程序的规则》)
经贸部受理利害关系人就调查范围提供的俄文书面材料。在调查过程中,经贸部可以考虑利害关系人口头陈述的信息。如果经贸部在准备调查结果报告时使用利害关系人口头陈述的信息,则利害关系人应另行以俄文书面形式提交该信息。
利害关系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口头形式向经贸部提交的信息不应成为质疑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调查结果决定的理由,但该信息在调查过程中以俄文书面形式被确认的情况除外。
为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取得补充材料(收集不充分的信息),经贸部可以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在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出口商和(或)生产商所在地领土进行调查。
经贸部协助对调查范围有不同观点的利害关系人集会,并有权参加这种集会。利害关系人拒绝进行这种集会,不得视为对调查程序的违反。
在调查过程中,经贸部与利害关系人进行磋商会谈,分析收集到的材料,被调查产品的样品,并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任何其他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手段。
5.临时反倾销税
在特殊情况下,但不应早于反倾销调查程序开始之后60天,如果在结束调查之前得到的信息证明存在产品倾销进口和由于这种进口对俄罗斯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延迟采取反倾销税将对俄罗斯产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根本损害,则经贸部根据其初步裁定依法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交采取临时反倾销税的建议(以报告的形式)。
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经贸部的初步裁定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税,但实施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最长可延长至6个月,且临时反倾销税的税率不得超过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税由《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118条确定的纳税人向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缴纳。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就采取反倾销税作出最终决定之前,临时反倾销税不应划归联邦预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