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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反倾销法

  

  2.立案


  

  反倾销调查根据俄联邦政府授权以俄罗斯相关产业名义提交的申请或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申请进行。


  

  如果支持反倾销调查的俄罗斯生产者的产量占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少于25%,立案申请将不予受理。


  

  如果倾销幅度低于2%或者产品倾销进口到俄罗斯联邦关境的数量可以忽略不计,则不得展开反倾销调查。


  

  可以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和地区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并且倾销进口数量低于3%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量之和低于该产品向俄罗斯联邦总进口量的7%。


  

  如果同时就来自若干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则这些调查可以合并进行。在此情况下,如果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倾销幅度都高于2%,并且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倾销进口的数量都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则对俄罗斯产业的损害可进行累计评估。


  

  保护竞争条款:


  

  如果某一支持反倾销调查的俄罗斯生产者占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总产量的比例高于35%,或者被调查产品的总进口量占俄罗斯市场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销售总量的比例低于25%,则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必须条件是要有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政策和支持企业经营部出具的关于反倾销措施对俄罗斯国内市场竞争影响后果的意见书。


  

  对于来自联合国认可的极不发达国家的产品不应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在俄罗斯经贸部的登记之日视为申请的受理之日。俄罗斯经贸部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保护措施委员会提出进行或拒绝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建议。保护措施委员会的决定由经贸部通知申请人,保护措施委员会作出调查决定的日期为反倾销调查开始的日期。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向经贸部提交了不真实的材料,则不仅其申请将不予受理,并且对同一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再次受理的日期不得早于拒绝受理之日起1年。


  

  在俄罗斯经贸部作出进行反倾销调查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被视为未提交。


  

  如果保护措施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不适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结论,则对同一产品的第二次调查申请被受理的时间应在委员会作出前述决定1年以后。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足以作出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决定上述30天的期限则可以延长。在这种情况下,由俄罗斯经贸部通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该通知交邮7日后或直接交付申请人代表时视为申请人收到。如果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则经贸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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