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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宏观调控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3.基本特征


  

  (1)全文篇幅较短、实体与程序并重。与《促进法》相比,《紧急状态法》仍然具备了短小精悍的特征,但是明显增加了实体性内容,例如“标准价格”制定的方法、课征金征收中的滞纳金等,体现了紧急状态立法所必须的要求。


  

  (2)强调紧急措施、注重价格管制。由于该法出自于对紧急状态的防范目的,故条文倾向于运用紧急措施,尤其是通过“标准价格”和七类指示来实现价格管制,形成了与日常国民经济管理截然不同的手段模式。


  

  (3)法律责任明确,注重法的实效性。《紧急状态法》非常注重法律责任的落实,不仅在条文中反复强调主管大臣针对拒绝执行的行为“有权予以公布”,而且单列四条“罚则”明正典刑,其中有关“课征金”的规定最能体现日本对法的实效性的重视。


  

  (三)美国《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3]述评


  

  1.立法条件


  

  在“凯恩斯主义”政策的指导下,美国于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出现了“滞胀”现象,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均上升至两位数。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以下简称“《增长法》”)。作为《1946年就业法》的修正和补充,《增长法》再次明确把实现“充分就业”定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核心目标,并把干预的权限和范围进一步扩大。


  

  2.主要内容


  

  (1)目的与原则


  

  3101节首先阐明了立法的缘由,即“失业”为美国带来了高昂的经济成本和严重的社会问题,立法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充分就业、进而保障经济的平衡增长。


  

  3101节继而阐明了基本原则:①综合运用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内的多种手段以实现立法目的;②应该制定明确的短期和中期经济目标;③包括总统、国会、美联储理事会在内的权力部门分工协调;④政府干预依然要建立在市场经济与私人产权的效率之上;⑤强调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性。


  

  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3103节规定了一个由企业家、劳工、政府等组成的“国家就业会议”,该会议应于哥伦比亚行政区定期召开,主要议题围绕结构性失业、青年失业、就业激励等。


  

  (2)结构性经济政策与计划


  

  “反就业周期政策”——3112节一方面提出了九项项目实体以支持3111节的“总统政策与计划”;另一方面明确了项目实体实施中必须遵循的“触发机制”,即“……这一机制能够保证计划在失业时期得以贯彻,并在失业适当减少后逐步淡出,同时亦可统一各种有效的手段,以求在经济恢复的同时,协助依照本法制定的计划所救助的个体迅速恢复到常规的私人与公共就业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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